化學教師認非禮及性侵三未成年女生 被判囚5年
化學科中學男教師,在他任教的中學,於一年半期間內,連環非禮和性侵犯該校三名未成年女生。其中一女生主動向他示愛後,二人譜師生戀以「老公老婆」相稱,教師更多次帶女生開房。同時他又約第二名女生到戲院約會時,趁黑非禮她,又奪去第三名女生的貞操。被告早前承認非禮和非法性交共八罪,判囚5年。
法官陳慶偉判刑時指,被告干犯嚴重罪行,明顯利用學生滿足自己淫慾,追求完一個學生又一個,嚴濫用學生對他的信任,對師生的親密關係觀念薄弱,而受害人的創傷報告顯示其中兩人事後心理受創,決定重囚被告60個月。
法官:追完一個又一個
法官陳慶偉判刑時指,雖然被告的家人和朋友都撰寫求情信懇求輕判,但法官強調需要堅守職責,尤其被告干犯嚴重罪行,被告為了滿足他的性慾,在2015年3月與Z進行最後一次性行為後,兩個月後追求X,同月又約Y到其家中,「追完一個又一個」,好明顯被告利用少女脆弱情緒和心理,滿足一己私慾,而沒有格守老師對青少年應予以指導的職責。
法官更引述被告的心理報告指,被告對師生之間親密關係觀念薄弱,界綫模糊,對性行為態度隨便,為滿足性需求而剝削學生,法庭有責任保障未成年的兒童免受性侵犯。
心理報告:受害人感受騙、困惑
就被告對三名只有14至15歲女生所作所為,法官引述她們的心理創傷報告指,在戲院非禮的X事後感到遭被告受騙,情緒困擾,面對心理專家時仍淚流滿面。至於Y更被奪貞操,她至今仍感到困惑、內咎,自責自己沒有好好保護自己,錯信被告,心理專家指Y的心理長期受創。而Z情況不同,她相信被告的真心,更認為其他兩名受害人引誘被告,更親自為被告撰寫求情信。
法官根據被告案情、對受害人心理受創影響和性交時所採取的安全操施等,就非禮X一項控罪,判處他入獄20個月;另涉Y的各一項非禮和與未成年少女的非法性交罪名,則需入獄40個月;Z的非禮和四項非法性交罪名入獄24個月;在考慮整體刑期,法官決定頒佈被告的總刑期為入獄五年。
事發時3名受害人15歲
遭法庭頒令要匿名的被告(31歲),普通身材,戴眼鏡,擁有醫療科學碩士學歷,曾任職實驗室及教學助理,2013年正式成為教師。被告早前承認三項非禮及五項非法性交,控罪指他於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間,分別非禮女事主Z、X及Y(當時均15歲),另四度與Z及一度與Y非法性交。辯方早前求情時指,被告與案中的Z至今仍是情侶,現年17歲半的Z並表示會等待被告出獄。
辯方今引述被告的精神和心理報告指,被告案情嚴重,嚴重違反誠信,並對X和Y的心理構成影響。
被告被捕後已改到藥房當兼職
另辯方求情時繼指,被告在擔任教師期間深受師生歡迎,並給予自己的電話號碼予學生解答學業上問題;被捕後被告轉在藥房任兼職工作,希望法官考慮被告認罪,在戲院非禮X的不是最嚴重的情節,予以輕判。
案情指被告於2013至2015年在某中學任教化學及生物,三名事主均是其學生。2014年3月,讀中三的Z主動約會被告並示愛,兩人成為情侶。2014年4月,被告帶Z到南丫島租房,摸Z胸及下體,Z當晚離去後,翌日更購買安全套找被告,兩人首次性交。之後二人亦分別在二人的居所及梅窩度假屋三度性交,當Z服避孕藥時,被告則不用安全套。
被告要求未成年女生把第一次給他
期間,被告轉向另一事主X「埋手」,自稱因分手不開心,X加以安慰,二人成為情侶。2015年7月2日二人在戲院時,被告伸手到X的衣服內上下其手,X感震驚,表示「不願意」,並提出分手。
與X交往時,被告再邀約Y到其住所,當Y坐到被告床上時,被告借故不適睡到床上後,借勢吻Y,Y閉口迴避,被告轉而指插Y下體。2015年9月他再邀Y上門,並問Y「願不願意把第一次給他」。Y感到害怕沒有回應,被告卻取出安全套並脫去Y的衣服後性交。Y其後把事件告知X,X稍後向學校其他老師及輔導員透露她及Y的事,校方報警,被告於2015年10月被捕。
案件編號:HCCC 31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