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涉8.5車停迴旋處堵路罪成 官指撞車作煙幕 判囚6星期
商人去年8月5日「大三罷」當日涉嫌將私家車停在九龍城迴旋處,引致車流停頓。他否認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早前受審時辯稱座駕被撞,遂停車以候警察到場。裁判官鄭念慈今(9日)在九龍城法院指,被告撞車一說欠缺證據,而停駛等候警察亦不合理,裁定他是藉詞堵塞交通,罪名成立。裁判官又斥他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令上班市民不便,更以撞車作煙幕,案情因此更嚴重,遂判囚6星期。
被告陳繼同(54歲)被控去年8月5日,無合理辯解而將私家車停泊在九龍城交匯處。他另被票控三項有關車輛裝置違規的控罪,首次提堂時已承認其中兩罪及被罰款,另一罪則在開審前認罪。
辯方指被告座駕被撞才停車 裁判官指其反應不似被撞
裁判官信納控方證人供詞及行車紀錄儀片段,指被告的座駕在迴旋處慢線停下10分鐘,另外兩線均有車輛同時平排停泊,令交通受阻。期間有人一度在被告座駕前方放下「雪糕筒」,但數分鐘後雪糕筒被移走,被告仍無驅車前行,而他轉去快線後再慢駛了一圈。
被告審訊時辯稱,駛入迴旋處之前感到座駕被撞,停駛以候警方到場期間,有人拍打其座駕,他因驚慌而留在車中,無意堵路。裁判官就指錄影沒有撞車聲,車身無搖晃,被告亦沒有即時下車查看,反應不似被撞。
辯方指被告阻礙交通的時間 只約7分鐘
裁判官續道,他只需稍為駛前便可讓後方車輛通過,卻沒有讓路;而有巴士打算從後駛過時,被告便扭轉方向,可見他有意堵路。再者,被告停在該處並無助警方調查。法庭認為被告座駕無被撞,他只是以撞車作為藉口, 故意阻礙交通,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稱被告阻礙交通的時間只約7分鐘,過往案底並不類同。裁判官則指當時是繁忙時間,該處為「地區性交通樞紐」,案中有巴士乘客因此下車步行,被告嚴重影響公共秩序,須判阻嚇性刑罰。他又指被告報警以撞車作煙幕,亦令案情更嚴重,最終判囚6星期。至於早前承認的車輛裝置違規控罪,則罰款1000元。
案件編號:KCCC23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