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淑莊聲稱街頭遭強吻案 無業漢堅稱意外撞到 裁定非禮罪不成立

撰文:李慧娜 周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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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到筲箕灣視察人鏈活動後,聲稱遭陌生男子強吻右臉,她形容當時感到「軟但唔濕」的東西碰到;一名無業男當場被捕,並被控非禮,惟無業男稱為想避燈光而意外撞到陳,他已致歉但陳仍大叫非禮。裁判官今(31日)就案件裁決,裁判官認為陳淑莊及其同行同事的證供,就被告的冒出位置及動作,存在關鍵矛盾及不可磨合的分歧,裁定控方並未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裁定被告非禮罪名不成立。

被告樊家豪(39歲),無業,被控於去年8月23日在筲箕灣道逢源大廈地下外非禮陳淑莊。

立法會議員陳淑莊供稱,她事發當日巡區後打算與同事吃晚飯,惟在涉案地點等候過馬路時,突然感到右鼻翼及右唇間被觸碰,她形容當時感到「軟但唔濕」,而該人及後又撞了她一下,她反應過來後望見被告。

陳淑莊稱在街頭突遭人以軟但不濕東西碰右唇附近位置。(李慧娜攝)

街坊大喊非禮呀

陳續指,她因擔心被告逃走,於是用力抓著他的上衣,街坊此時開始喊「非禮呀,非禮呀」,當時亦有另一女街坊出現與陳一起抓著被告。被告突然跪下說:「對唔住呀,你原諒我啦。」雖然她與女街坊抓著被告,但終被他掙脫,被告之後沿柴灣道逃跑,但終被警方制服,現場並遺下被告所穿的一隻鞋。

辯方對二人高度有爭議

辯方在盤問期曾指出,由於案件涉二人高度相距的爭議,一度要求陳與被告平排比較高度,但裁判官因不想二人太過接近而拒絕。但陳最終仍脫下高跟鞋,在證人檯旁的牆邊量度高度,並由書記以便利貼在牆上作記錄;被告在自辯時亦到牆邊量高,他似略較陳高少許。

被告樊家豪自辯時稱,當日被光射眼,意外的撞到陳淑莊。(李慧娜攝)

否認趷高腳吻陳

被告自辯時則解釋,他指事發當日打算行至西灣河吃飯,走到案發位置時,看到馬路對面有多人聚集,有人用電話亮起燈,亦有人手持手筒亮燈,惟他遭亮燈射中眼睛,為避開燈光,他意外撞到陳淑莊的臉、鼻、及嘴的位置,他否認曾趷高腳親吻陳。

稱已向陳道歉但陳仍喊非禮

被告又指,他已及即向陳致歉,但陳仍喊非禮,及後有人包圍他,期間有人將他撞倒地上受傷,被告又稱認為「佢地好似想打我咁」,於是跑走。

陳與助理口供有出入

裁判官崔美霞裁決指出,陳淑莊及其同行助理梁靜友的證供存在關鍵性矛盾。針對被告出現的方位,陳淑莊指被告從其右方出現,一秒間觸碰其右手肘,然後感到鼻翼和唇部對上被觸碰;但梁靜友供稱被告從右方出現後,打橫行前一步,再踮起腳強吻陳。

被告明知刺眼偏向光走亦可疑

崔官續指,被告被制服後,陳淑莊供稱他說「對唔住,你原諒我」,但梁靜友則稱他說「對唔住,唔好意思」。崔官指,即使被告辯稱,因對面馬路上的閃光刺眼而不小心撞向陳,但被告明知刺眼,卻偏偏行往光的方向,行為可疑。惟陳、梁二人雖然盡力就其觀察作供,但其證供仍存在外在不可能性,有不可磨合的分歧,故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

案件編號:ESCC77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