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公聽會衝向官員 鄭家朗等3人各罰1千 官籲保住有用之軀

撰文:林樂兒
出版:更新:

香港眾志三人去年3月涉在立法會的《國歌條例草案》公聽會上衝向官員,被票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其中一名女成員另被控普通襲擊罪。3人否認指控受審,裁判官何俊堯今(12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定女成員的襲擊罪不成立,但三人的擾亂秩序均罪成,何官又相信3人非為私利,只是過了界,只判每人罰款1千元,又籲他們保存有用之軀,若被判入獄便會無法貢獻社會。

官信3人非出於私利但過了界

裁判官相信三人並非出於私利犯案,但行為始終過了界。他形容眾人的干擾不嚴重,與判監的案例有很大分別,判處罰款已經足夠,遂罰各人一千元。他又指,被告或覺得為了抗爭而入獄也沒有問題,但他希望被告思考一旦被判入獄可如何貢獻社會,籲他們保存有用之軀。裁判官形容三人為大學生,是社會棟樑,社會亦「靠你哋」;若他們隨便還柙,便會失去好多作用及貢獻。

香港眾志副主席鄭家朗(20歲)、成員吳嘉兒(22歲)及何秀儀(22歲)被控去年3月16日進入立法會2樓1號會議室時,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何另被控普通襲襲罪,指她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2樓1號會議室襲擊許耀德,何的這項罪名被裁定不成立。

香港眾志成員鄭家朗(右)及吳嘉兒,均被裁定擾亂秩序罪成,但官信他們非為私利,只判他倆及另一被告各人1千元。(資料圖片)

3人曾離座衝向官員方向

立法會一級保安助理許耀德早前供稱,當日三名被告坐在發言嘉賓席,鄭發言後彎身取出擴音機播音,而何秀儀則戴上面具、背上背囊,三人從離座衝向官員方向。許隨即跑到主席台前方,大字型張手,試圖攔截。許憶述,何秀儀未有理會攔截,從他左邊衝過,期間何的手曾接觸其左前臂。他又指,何的左肩碰到其左肩,他因衝力太大而被撞跌倒地。許感到「好痛,有幾分鐘喺地上起唔到身」,同日到醫院求診。控方以慢鏡播放會議室閉路電視片段,惟許未能夠指出撞肩的動作。

事主稱左肩不能動與影片不符

就普通襲擊罪,裁判官指事主作供有誇張失實之嫌,另兩名立法會保安亦不可靠,拒信納3人證供,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分析指,聲稱受襲的保安的口供明顯與閉路電視片段不符。事主供稱其左肩被何秀儀的左肩撞跌倒地,以致整條左手臂不能郁動,肩膊、手肘也未能屈曲。惟根據片段,兩人的左肩可說是相距甚遠,而事主走出會議室後已可揮動手臂。

何已急剎反而事主繼續前行

裁判官描述片段,指何遭阻截時似急剎停腳,反而是事主繼續向前,其後欲左轉截停對方時,失平衡倒下。基於鏡頭角度及距離,法庭未能確定雙方有身體接觸;即使有也似是事主主動接觸。

證人曾調轉兩名女被告身份

另一名保安則說何秀儀將紙撒到官員台前,但錄影顯示走到台前的是次被告吳嘉兒。該保安在盤問下承認或調轉兩人身份,亦同意何只是展開紙張,並非撒紙。而攔阻鄭家朗的女保安,則稱鄭即使未帶好耳機也可叫喊,因他可使用無線裝備。裁判官指出她似乎忘了她已扯下電線,形容此兩名證人的供詞也有多不確定之處。

被告亂衝亂撞行為影響議會運作

至於傳票控罪,辯方認為只有當被告剝削了他人的發言權,才會構成擾亂秩序。裁判官同意三名被告以發言嘉賓出席會議,與一般公眾身份有別,發言自由應受保障。不過,他認為辯方就是否構成擾亂秩序的說法未免過於狹窄,並指三人是在發言之後離座叫喊、展示口號等。

裁判官形容他們驚動保安,雖然會議被打斷的時間不長,但也要待保安將他們帶走才可繼續。其亂衝亂撞的行為破壞立法會的莊嚴性及影響會議正常運作,構成擾亂秩序,遂裁定三人罪成。

辯方求情指三人年輕、初犯,並非出於私利。有被告在2018年出席相關公聽會時,有感當局未有認真聆聽意見,才會考慮以此方式表達對制度的不滿。

案件編號:ESCC2312、ESS33914-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