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資助仲裁諮詢完結 法改會倡不成功不收費
撰文:邱靖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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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施政報告曾提出發展法律仲裁中心,而為追上國際法律仲裁步伐,法律改革委員會去年十月,就英國、澳洲等國都沿用的第三方資助仲裁作公眾諮詢,並於今年一月完成,法改會指大部分意見都贊同推行第三方資助,即當有糾紛爭議時,原訟一方缺乏財力,可求助第三方機構出資協助興訟,勝訴後再獲取報酬。法改會建議港府盡快修訂《仲裁條例》,容許第三方資助,但須列明提供資助的機構「不成功不收費。
料現屆政府任期內完成修例
為避免影響商譽或面對冗長法律程序,不少商業機構出現糾紛時,會循不公開的仲裁機制解決。不過聘請仲裁員、律師、專家證人、聆訊地點等費用不菲,缺乏財力的機構難以展開仲裁。而據知本地仲裁個案主涉建築業與船務業,個別仲裁個案追討高達數千萬元,仲裁雙方多為商業機構,鮮有個人身分。
不過受制於防止包攬訴訟的條例,本港暫時是不容許第三方資助,故法改會去年就此諮詢公眾,並收到73份意見書,大部分贊成修例改革,容許第三方資助。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今年1月曾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指,預計現屆政府任期內完成立法程序。
首3年「輕力度」規管
就第三方資助仲裁的實行細節,法律改革委員會三方資助仲裁小組委員會成員彭耀鴻建議,由有充足資本的機構向受資助人提供資助,雙方以合約協定仲裁成功後的收費,若仲裁失敗,資助機構將不能討回分文,同時不建議就收費設上限。法改會亦建議,不准律師及法律服務提供者擔任資助方,以避免利益衝突。
若修例將來通過,法改會建議在初期先推行為期3年的「輕力度」規管模式,由獲授權機構訂立《實務守則》監管提供資助的機構,並已參考過英國及澳洲等地區,相信單憑守則足以平衡各方利益。不過,委員會承認若受資助人與資助機構在仲裁後有收費糾紛,只能靠合約條款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