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面對3罪倉務員獲撤1罪即求訟費 官指自招嫌疑拒絕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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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務員涉嫌於去年10月把警方的催淚彈擲入兩家茶樓,翌月又涉嫌在其背囊及倉庫搜出汽油彈及100公升汽油。他原被控刑事損壞,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三項罪名,案件今(31日)於屯門裁判法院再提訊,控方撤回刑事損壞罪,及申請修改另兩項控罪,惟辯方即要求取回三分一訟費,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聽畢陳詞後,認為被告有自招嫌疑,拒絕其申請,又案件押後至下月14日在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須還柙。

被告吳偉豪在屯門法院獲撤銷一項刑事毀壞罪,但仍面對兩項控罪。(資料圖)

被告涉在貨倉藏100公升汽油

被告吳偉豪(38歲,倉務員)原被控3罪,控方今申請撤回刑事損壞罪,並修改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字眼,指他於去年11月2日在元朗橫洲福喜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盛有汽油的玻璃樽、3個盛三甲苯有機混合物的玻璃樽、4條布碎,以及1罐卡式石油氣罐。

至於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改為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他同日在福喜街順通貿易公司的貨倉內,管有5桶共約100公升的汽油及主要成份為三甲苯的有機混合物、2個盛有汽油的玻璃樽、2罐卡式石油氣、2個漏斗,及1個連管膠泵。

辯方要求取回三分一訟費

控方原指他於去年10月14日損毀元朗某兩間茶樓地下的地氈,但今撤回控罪。辯方其後申索取回三分之一訟費,強調被告並非技術性脫罪或自招嫌疑。又稱去年11月起三度向控方索取文件,至今只收到一份案情撮要,不清楚控方有何證據,質疑控罪基礎薄弱,不解警員表示接到線報、有人認出被告,便落案起訴。

控方指被告當時與涉案人群當中

控方則指,閉路電視拍到被告與群眾湧向案發地點,隨即傳出爆炸聲。他認為被告當時出現在人群之中,已屬自招嫌疑。惟辯方反駁道,控方的案情撮要指鏡頭拍到被告把警方的催淚彈扔入茶樓,與其說法有所出入。他續謂,控方自知證據不強而撤控;如有充足證據,大可繼續控告。辯方認為,湧向案發地點便構成刑事毀壞罪,是不切實際。

張官聽畢雙方陳詞,指被告被拍下與人群一同湧向案發地點,其後傳出爆炸聲。在此情況下,被告的出現屬自招嫌疑,最終拒批訟費。

案件編號:TMCC213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