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 首次有被告獲撤暴動罪 兼得訟費 辯方指檢控草率
反修例運動引起連場示威,去年8月24日觀塘遊行後發生警民衝突,其中涉及3名男子被控暴動罪的案件今(21日)再提堂。控方就其中兩人面對的暴動罪撤控,屬反修例示威以來首次。控方反對二人獲批訟費,指有被告事發時全副武裝,是自招嫌疑。惟辯方反指警方在合法遊行中也使用武力,因此被告身上有防禦性工具屬合理,又指控方檢控決定草率。而裁判官最終頒令兩人獲批訟費。
獲撤控的被告張振鑫(33歲)及張文偉(34歲)原被控於去年8月24日,與不知名人士在九龍灣偉業街參與暴動。
控方指兩名被告自招嫌疑
兩人均由代表律師申請訟費,控方則反對,指二人自招嫌疑,劉事發時全副武裝,戴上防毒面具、頭盔、身穿黑色衫褲及護甲,與暴力示威者在一起。根據有關警員的口供,事發當日下午約4時30分有示威者集結在牛頭角警署,有人向警方防線掟磚、水樽及用鐳射筆射向警方,警方曾警告他們停止衝擊,但示威者沒有理會,警方在4時35分開始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而當時劉正在逃跑,最終被捕。
劉的律師直指,控方自招嫌疑的說法自相矛盾,而且控方從沒改控其他控罪,如非法集結、管有用作非法用途的物品、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等。律師續指,考慮到事發時的社會狀況,警方不時會在合法遊行中使用武力,施放催淚彈,身上有防禦性工具屬合理,而且案發地點不遠處,事實上正在舉行一個獲批准的集結。
辯方律師質疑被告應「逃跑好定唔逃跑好?」
律師稱控方對劉的指控只有逃跑這個行為,但律師直言「如果唔逃跑,就會俾控方話留喺現場;逃跑就俾人話自招嫌疑,究竟佢逃跑好定唔逃跑好?」律師又指,控方在押後期間不斷要求索取法律意見、查看涉案片段,但他質疑為何控方不看查看片段後再作檢控,直斥檢控決定草率。
張的代表律師則指,張事發時沒有穿戴面具、口罩或頭盔,而只是穿著恤衫及皮鞋,被捕時距離獲批准遊行路線只有「幾步之遙」,不同意控方稱張自招嫌疑。裁判官終批准兩人的訟費申請。
獲撤控被告指放下心頭大石
從事零售行業的張獲撤控後直言,雖然放下心頭大石,但「唔會好高興」,因現時仍有很多示威者被控暴動罪。他稱案件令其家人朋友都十分憂心,母親曾因情緒受困落淚,父親更擔心警方上門檢查他有否遵守宵禁時聽不到門鐘,特意更換了新門鐘。
張稱自己因工作關係偶爾要到日本工幹,但因要遵守保釋條件無法離港,又要在周六到警署報到,影響工作,所幸得僱主體諒。他又指被捕時曾遭警方打傷額頭,需要入院縫針,但現時未決定是否會就此向警方索償。
另一名被告遭加控兩罪 轉介區院審理
同案另一被控暴動罪的被告吳仲謙(24歲)則被加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兩個對講機,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鉗、行山杖及士巴拿,控方表示會將本案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案件押後至3月17日以待轉介文件,他以原有條件保釋。
是次為反修例運動以來,首宗撤銷暴動罪的案件,但過去數月控方也曾經申請撤回其他控罪,包括襲警、刑事毀壞、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違犯《禁蒙面法》。廚師陳耀鈞原被控於去年9月在旺角衝突中拳打警署警長,案件至第4次提訊時,獲控方撤控。此外,商人謝永靈原被控於去年11月將軍澳衝突中襲擊兩名警員,惟控方之後表示因證據不足,申請撤控。
另外,政府不服高等法院裁定《禁蒙面法》違憲,去年11月提出上訴,上訴庭的裁決至今仍未出爐。而兩名大學生鍾佩儀及歐沅怡原被控於去年11月在將軍澳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兩人今年1月獲控方撤去蒙面罪,而非法集結罪則改為較輕的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
案件編號:KTCC1597、160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