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兩男子涉遊行期間藏豬嘴等 今獲撤控 一人獲訟費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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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運動引發多場示威,兩名男子分別被指在去年12.8民陣國際人權日遊行及元旦遊行當日,管有適合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包括豬嘴、火機、護目鏡等。兩案今(2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基於證據不足決定撤控,二人當庭釋放,其中一人申請訟費獲批,另一人則沒有訟費申請。
被告曾朗軒(19歲)原被控在本年1月1日在軍器廠街天橋上,管有一個空玻璃樽、一包砂糖、兩個火機、一個3M防毒面罩、一卷保鮮紙、兩對手套、七個黑色口罩、兩個護目鏡、一個黑色背包、一件藍色風禮和一個黑色頭套。
被告林江帆(27歲),則原被控於去年12月8日在銅鑼灣怡和街22號外,管有的背囊內藏護目鏡、防毒面具、鉗及扳手。
辯方指手套和火機屬普通物品
代表曾的律師指,他未有自招嫌疑,要求申請訟費。控方則反駁,事發當日有遊行活動,警員當時在天橋上看到曾,曾看到警員時即「掉頭走」,警員於是截查他,並在他身上搜出豬嘴、手套、火機等物品,控方直指他當天並非打算參與合法遊行。
律師反指有關物品只是普通物品,控方未能證明有關物品涉及何種犯罪行為,而控方原本指曾欲以玻璃瓶擲警車,但現時的說法卻完全不同。裁判官最終批准其訟費申請。代表江的律師則沒有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ESCC33/2020、270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