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17歲男生認藏汽油彈及鐵錘 求情稱只是幫忙帶走物資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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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11日有網民發起「黎明行動」,警方凌晨發現有人破壞屯門銀圍輕鐵站,現場附近拘捕一名17歲少年,疑攜有汽油彈及鐵錘。少年的案件今(31日)於屯門裁判法院再訊,少年認罪,稱求情稱涉案物品並非屬於自己,他只是情急幫忙帶走物資。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指,條例列明須判處監禁式刑罰,決定先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押後至下月14日判刑,期間被告還柙。

17歲姓蔡被告在屯門法院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資料圖片)

被告17歲,姓蔡,是一名學生,他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方今修改控罪字眼,指他於去年11月11日在屯門澤豐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汽油彈和一個鐵錘。

稱與破壞輕鐵站的人無關

辯方求情指被告初犯,已感到後悔,要求提早答辯。她澄清被告與破壞輕鐵站無關,指他當時正前往會見他人,中途聽到警車聲,亦有人大叫幫忙取走地上的物資,被告情急之下便拾起地上的背囊及鐵錘跑走。辯方強調,被告只是短時間管有涉案的武器,盼法庭考慮為年輕的被告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控罪必須判囚

辯方呈上4封由師長及家人撰寫的求情信。被告的中學校長、副校長及副班主任指他受教守規,並讚賞他稟性善良、有責任心、樂於助人。其家人則形容被告單純、少不更事,望法院輕判。

惟張官指出,條例列明以被告的歲數干犯此罪,必須判以不多於3年的監禁、更生中心或勞教中心。她最終決定先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量刑,押後判刑。

警見被告與兩男攀爬圍欄

案情指,當日清晨近5時,警方接報指有人破壞銀圍輕鐵站。警員前往途中,見被告與兩名男子攀爬圍欄,其後被告朝澤豐街跑走。警方追捕期間,被告先後扔下背囊及鐵錘,最終被制服。警方從背囊檢取一瓶盛有綠色黏液的玻璃瓶、手套、打火機等。經驗檢後,證實玻璃瓶內的黏液有汽油成份。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TMCC217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