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逃稅逾15萬元 被判入獄10周及3周

夫婦逃稅逾15萬元 被判入獄10周及3周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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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被告陳淑貞及男被告袁志江在荃灣法院被判入獄10星期及3星期。(資料圖片)
女被告陳淑貞及男被告袁志江在荃灣法院被判入獄10星期及3星期。(資料圖片)

一對夫婦因為虛報供樓利息及進修開支,從而在6個課稅年度逃稅41,384及116,941港元,從而被控蓄意逃稅罪,該對夫婦早前在荃灣法院認罪,分別被判入獄10星期及3星期。

女被告陳淑貞,及男被告袁志江,分別承認6項蓄意逃稅罪,指他們在2005年起的六個課稅年度曾瞞稅。

辯方律師在求情時指,女被告在本案調查期間患上抑鬱症,某程度已接受了懲罰;而男被告則需要照顧抑鬱妻子,希望能獲輕判。惟裁判官認為這些均非判以緩刑的特殊理由,考慮兩被告已補交欠稅,女被告有抑鬱症,酎量減刑,惟二人仍須判處即時監禁,女被告判監10周,男被告判監3周。

案件編號:TWS8999-9010/2016

蘇浚鋒轉載投白票貼文 認為被指煽惑屬違憲 提上訴被駁回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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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學生會前會長蘇浚鋒,涉在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的選舉期間,在其 Facebook專頁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峰呼籲選民投白票的貼文,蘇因而被控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投白票罪。蘇在原審時曾爭議控罪違憲,惟不獲原審接納,蘇隨後認罪,判囚2月緩刑執行。蘇其後以案件呈述方式向高等法院提上訴,重申本罪關乎言論自由,若要對此施加限制,必須合理。暫委法官姚勳智今(3日)頒下裁決,指煽惑不投票不但使選舉變得徒勞,亦影響民意代表的順利交接,條例只限制選舉期間的公眾活動,並非全面禁止表達意見,沒有侵犯蘇的言論自由,遂駁回上訴。

上訴人蘇浚鋒(23歲,項目主任),答辯人為律政司。

中大學生會前會長蘇淩鋒指控罪侵犯言論自由提出上訴。(資料圖片/李慧娜攝)

投白票本質是合法行為

暫委法官姚勳智引述蘇的上訴理據指,投白票本質上是合法行為,投白票有其意義,政府不應禁止;蘇認為控罪違憲,侵犯公民的表達自由,完全無關規管操縱或破壞選舉的行為;政府在毫無合理基礎下,假設選民缺乏批判性思考能力,律政司未能證明公開鼓勵選民投白票或無效票,會影響他們行使投票權;鼓勵他人投白票與遊說他人投票給某一候選人並無不同,兩者卻受到差別待遇,有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蘇要求法庭裁定,控罪的立法目的並非出於法律目的。

涉案條例因2019年情況而訂立

姚官指,本港的選舉制度的獨特歷史和立法背景不可被忽視,2019年的暴動嚴重破壞了本港的穩定和繁榮,涉案條例正是在此背景下訂立。因此,蘇援引有政權容許組織投無效票的海外案例並無用處。

立法目的為確保選舉公平

姚官續指,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確保選舉公平、公開和誠實地進行,並防止舞弊及非法行為。煽動或組織公眾不投票顯然不利於選舉有效進行,更浪費公共資源。

對於蘇指,不投票只是一種表達對政府不滿的方式,政府不應限制言論自由。判辭指條例並非限制個人的投票選擇,而是限制煽動行為,條例明顯是為了確保公平公開的選舉而訂立。

非全面禁止表達意見

姚官指,條例所設的限制只限於選舉期間的公眾活動,並非全面禁止表達意見,最高刑罰為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不算嚴厲,不會對受影響的人造成過重的負擔;就差別待遇,姚官指煽惑不投票擾亂或操縱選舉,不可與鼓勵投票比較。

條例無侵犯言論自由

姚官又指,煽惑不投票不但使選舉變得徒勞,亦影響民意代表的順利交接,認同原審裁定,條例沒有侵犯言論自由,亦無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遂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HCMA 45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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