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被告願裝攝錄鏡受監察求保釋 官指侵犯私隱一口拒絕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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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漢涉嫌與另兩人,去年在屯門小冷水路偏僻處,以遙控裝置進行爆炸試驗而被控,且不獲保釋。無業的被告今(2日)到高等法院再作嘗試,更主動提出在家中安裝3個攝錄鏡頭,好讓警方監察,希望能換取保釋,惟高院法官認為此舉涉及私隱問題,又指警方也沒責全天候監視被告,認為亦無助減低被告潛逃風險,更叫其他律師不要再提出此類條款,明言法庭日後也很大機會不會批准。
被告關嘉耀(27歲),報稱無業,被控製造爆炸品及串謀意圖而傷人罪,指他於在去年12月14日,與另兩被告在屯門小冷水路的山坡製造爆炸品,即遙控土製炸彈組件;及意圖使警務人員受嚴重傷害,串謀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做法亦涉及其他人私隱
法官李素蘭指,雖然被告願意在家中最多三處安裝閉路電視,讓警方進行監視,作為其中一個保釋條件,但她認為做法涉及私隱問題,包括被告自身的私隱,以及其家人、朋友、訪客的私隱。
減潛逃風險作用不大
法官又認為做法不切實可行,而且警方沒有責任全天候監察被告,以及查看多個小時的閉路電視片段。法官指,安裝閉路電視對減低被告潛逃的風險作用不大,而法庭原本已有宵禁令作為其中一個保釋條件,若有被告違反宵禁,他將會被帶上法庭處置。
法庭以後很大機會不會再批准
法官提到,雖然相信辯方提出有關保釋條件屬於善意之舉,但法庭希望各位律師不要再向法庭提出有關條件,而法庭未來很大機會也不會再批出有關條件,望各位律師及下級法院均得知有關訊息。
案件編號:HCCP10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