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上訴庭裁政府大部份得直 法例適用於非法集會的蒙面者

撰文:李慧娜 溫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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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反修例運動引發多次激烈衝突,特首林鄭月娥於去年10月突引用《緊急法》定立《禁蒙面法》,禁止市民遮蓋面容,惟隨即引來極大迴響,其中有「長毛」之稱的梁國雄,及24名泛民議員就這兩法的使用與執行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法官認為特首以「危害公安」的情況使用《緊急法》屬違憲,亦同時認為《禁蒙面法》有多項侵犯人權的條款,惟政府不服決定,早前提出上訴,上訴庭今裁定政府部分上訴得直,其中政府引用《緊急法》上訴得直,認為特首做法並無違憲,而引《緊急法》定立的《禁蒙面法》中,則認為在合法集結中禁蒙面法屬違憲,但限制非法集會,或未經准許集結的人士蒙面,不屬違憲,換言之,上訴庭認為新例適用於非法集會上蒙面的人士身上。

上訴庭裁定政府部份上訴得直,僅在合法集結中禁蒙面法屬違憲。(張浩維攝)

警察要求市民脫口罩屬違憲

上訴庭裁定特首有權以「危害公安」為由引用《緊急法》定立規例不違憲,不過透過《緊急法》定立的《禁蒙面法》則部分違憲,合法集結中限制蒙面以及警方要求市民脫下面罩屬違憲,而在非法集結及未經准許集結禁蒙面則不違憲。另外,上訴庭亦裁定警方不可要求市民脫下面罩,因為蒙面法第5條條文賦予警察權力可截查市民時要對方除下面罩,這部份屬違憲。

答辯人之一的梁國雄亦有到庭,他認為上訴庭似乎未有考慮《緊急法》屬過時,亦太空泛,令特首權力過大。梁對此感到失望,會考慮上訴。

《緊急法》引用情況含糊主觀

上訴人為律政司,答辯方為24名泛民主派議員及梁國雄。

高院法官在早前的判詞中指出,《緊急法》將立法權賦予特首,讓特首定立主要法例,並非單單是附屬法例,《緊急法》的範圍過於寬闊,可作引用的情況既含糊又主觀,但所訂立的規例卻有很大權力,而立法會對規例施予的限制亦有限,裁定法例不符合《基本法》,而《禁蒙面法》對和平集會的限制超乎所需,有違私隱權、言論自由、以及參與和平集會的權利。不過,政府不服高院裁決並提出上訴。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陳淑莊等24名泛民議員認為《緊急法》涉嫌違憲,《禁蒙面法》亦違反人權保障。(資料圖片/余俊亮攝)

指香港仍處於危害公安狀態

律政司代表在上訴時指,香港仍處於「危害公安」的狀態,市民仍活在一個有蒙面人士到處破壞的威脅,望法庭在考慮《禁蒙面法》所施予的限制是否符合比例時,亦應把香港現身處的情況納入考慮。

法例訂立後仍會交立法會審議

他們又重申,《緊急法》在回歸後的延續性,其所訂立的規例會透過「先訂立,後審議」方式讓立法會進行審視。又指,市民若為避免感染武漢肺炎而戴上口罩,可受到《禁蒙面法》中的免責辯護保障,因為這與防止吸入催淚煙的面罩不同,又強調《禁蒙面法》只對市民施予最低限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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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憂慮可定法例範圍太廣

泛民的律師卻反駁稱,《緊急法》令特首可在「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下,便可在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情況下定立規例,可作引用的情況主觀、存在不確定性,而可訂立的規例範圍亦太廣。若一個政府要實行法治,而非人治,便必須減低涉及主觀因素的情況。再者,自1991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生效後,《緊急法》應已被自動廢除。

新法規限所有示威者受質疑

律師強調遊行集會中的參加者蒙面各有不同合法目的,例如有公務員、甚至警員或也對警方濫權感不滿而遊行,他們在遊行中蒙面或只不想被認出,受到紀律處分,而且蒙面亦是其中一種表達意見的方式。律師又指,有七成的遊行集會都是在和平有序的情況下進行,質疑為何《禁蒙面法》要限制所有類型的遊行。再者,警方現時不論地點無差別地使用催淚彈,當中包括學校、老人院等,市民若要離開時,也要使用面罩保護自己。

律政司代表回應時則重提「歪風論」,指黃之鋒衝擊公民廣場案中的暴力情況被形容為「歪風」,但現時香港的情況已算上是「颱風」,重申禁蒙面是有其必要性。

案件編號:CACV541、542、58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