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官指集會自由非絕對權利 拒絕郭卓堅等提司法覆核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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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近期多次就示威和遊行發出反對通知書「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和退休攝影記者張德榮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指,遊行集會要經過警務處處長和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主席批准屬違憲。高等法院今(23日)頒判詞拒絕受理案件,並指集會自由非絕對的權利,並需要受法例所限。

申請人為郭卓堅和張德榮,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盧偉聰,以及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主席彭鍵基。

兩名原告在申請書中要求法庭頒令,遊行集會要經過兩名答辯人的批准,市民才可舉行,是違反《基本法》第27條和第39條。

官指需考慮公眾秩序及其他人的自由

不過法官周家明指,集會自由並非絕對的權利,有關權利受法例所限,以及需要考慮到公眾秩序以及其他人的自由、權利。終審法院的案例亦顯示,警方有權考慮公眾秩序,再決定是否批准集會。警方以公眾秩序為由批准或限制遊行集會屬合憲及合法。周官指案件並無可作爭辯之處,故不受理。

案件編號:HCAL233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