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慶食炸雞被指違規 食薄餅卻無被控 無綫指裁決矛盾求覆核
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無綫)去年底的《萬千星輝頒獎典禮》中,加插藝員食炸雞環節。通訊局指有關安排屬植入式宣傳廣告,今年5月裁定無綫違反《電視節目守則》及《電視廣告守則》相關條文,判無線罰款 15萬元。無綫今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通訊局的決定侵犯自由表達的權利,有違反《人權法》及《基本法》之嫌,此外,該台亦曾以同樣手法在節目中加入食薄餅環節,卻未被指違規,質疑局方的裁決矛盾。
無綫在申請文件透露,通訊管理局今年1月18日通知,就無綫在去年12月的《萬千星輝頒獎典禮》中,突然向台上藝員派發炸雞,廣管局共收到13個公眾投訴,又指該炸雞品牌在節目中展示,該環節歷時1分12秒,其中有14秒見到該品牌的商標。根據業務守則,該品牌在節目片尾顯示為節目贊助商之一。同年5月24日通訊局裁定無綫違例,同年6月22日無綫向行政會上訴,但都失敗。
吃薄餅不違規但吃炸雞違規
對於通訊局就間接宣傳,即植入式宣傳的裁決,無綫認為局方一直存有矛盾的裁決,又舉例指在2015年11月19日《萬千星輝賀台慶》的直播節目中亦有「吃薄餅」,展示薄餅品牌的商標更長達30秒,較炸雞間接宣傳更長,兩宗個案的表達手法實際相同,但薄餅的投訴則不成立,炸雞個案裁決卻要罰款15萬元。
無綫又指,通訊局一身兼具多重身份,除了裁定廣播持牌者有否違例,更可作出高達一百萬元的罰款,甚至影響日後牌照發放、吊銷等,和負責處理上訴的行政會會議亦非一個獨立或公正審裁處,違反《人權法》第10條,在法庭前平等及接受公正公開審問的權利;加上有關業務守一向缺乏指引,裁決亦存有不一致,限制了言論自由的表達,違反了《基本法》第27和29條及《人權法》第16條保障言論自由的條款,而局方的裁決存有錯誤、不合理及沒有足夠證據支持。此外該15萬元罰款亦無足夠理據支持,罰款過重,要求撤銷有關決定。
無綫:通訊局並非獨立及公正無私之審裁處
無綫電視發言人稱,據所得法律意見,由於業務守則中的相關條款,侵犯自由表達的權利,通訊局的裁決違反憲法。通訊局並非獨立及公正無私之審裁處,並未能於法律訴訟中決定無綫電視的權利和責任,故申請是次司法覆核。
發言人又指,產品贊助是為電視業提供資金的慣常做法,香港這方面限制嚴厲,與國際趨勢背道而馳,不利電視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