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L覆核案】市民不滿未有檢控 律政司:不應憑司長一句話定斷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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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早前以證據不足為由,就前特首梁振英涉收UGL 5000萬未申報事件,及立法會議員周浩鼎將調查相關文件交特首辦修改等,均未作檢控。社民連成員曾健成及「長洲覆核王」郭卓堅不滿決定提司法覆核,兩人今(23日)在高等法院申請覆核許可,他們的律師指,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以「只有涉及律政人員的案件,才會尋求獨立法律意見」的說法,是錯誤理解及運用有關原則,惟律政司代表卻反駁稱,律政司決定沒有違反原則,申請人亦不應單憑司長一句說話認為決定不當。法官聽罷陳詞,押後裁決。

申請人之一的郭卓堅今日亦有到法庭。(李慧娜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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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郭卓堅及曾健成,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及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

有涉高院案尋求外聘法律意見

申請人代表律師指,有關外聘獨立法律意見的原則,若案件或會令人覺得有偏見或涉公眾利益,律政司便應外聘獨立法律意見,但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卻在去年12月26日稱「只有涉及律政司人員的案件才需要尋求獨立法律意見」為由,在梁的案件中,未有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申請人指出,過往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涉偷步買車,及前行會成員林奮強偷步賣樓等,兩案均涉及高官,亦有外聘獨立法律意見,以防止偏頗或利益衝突,可見律政司司長錯誤地理解及運用有關原則。

指梁及周或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再者,根據律政司司長的說法,律政司只會就涉及律政司人員的案件才外聘獨立法律意見,有關原則會限制了他們履行憲法責任。

申請人又指,按法律原則及相關證據,梁振英有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及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周的行為亦有機會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二人均有合理機會入罪,申請人更形容,梁振英在相關合約下猶如一名兼職,根據《基本法》第47條,他應作出申報。

認為梁收款項等同現金財產

法官一度質疑有關合約是否算得上《基本法》第47條所指的「財產」,申請人解釋,按有關合約,梁振英有資格獲得該5000萬元,即等同現金財產。法官亦詢問梁振英在任期間,有否證據顯示他優待UGL或雙方有否任何生意來往,申請人則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並不須證明有任何實際的作為。

只憑鄭若驊一句話理據不足

律政司代表則反駁稱,申請人只以鄭若驊其中一句說話,作為她錯誤理解及運用相關原則的證據,這個證據非常薄弱,亦對鄭不公平。律政司續指,當案件涉及利益衝突或表面偏頗,律政司才會尋求外聘法律意見,又反駁說若司局有聘用獨立意見,或會被視為較有政治智慧,但強調不外聘也沒有違反原則。

律政司指涉及行為未致嚴重程度

再者,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言,有關行為需要達至「嚴重」程度,才能夠入罪,律政司質疑,有關行為是否能夠達致「嚴重」的程度,又指梁振英並未受僱於UGL,合約只要求他遵守禁止競爭條款、不作對UGL有利益衝突的行為。而周浩鼎將調查UGL專責委員會文件,有交予特首辦修改一事,沒有證據顯示梁振英以特首身份施壓,亦沒有證據顯示周不同意有關修改。

案件編號:HCAL2882/2018、68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