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上訴】兩警得直:一警非屬同一小隊 另一警憑眼鏡認人不妥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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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入、兩警出」,被指在暗角毆打曾健超的七警,最終有五人被駁回上訴,兩人脫罪。而他們罪成與否,都與原審法官的「認人」有關。七警上訴時曾指,原審法官從片中憑衣着認人屬不穩妥,惟上訴庭不接納此說法,更指原審官清楚認出高級督察的橢圓面形和長鼻,和毆打新聞片段的其中一警一致。然而警員劉興沛即無特別被認出,當時亦不屬同一應變小隊;另一警員黃偉豪雖是同一隊,但原審官只憑他當日有戴眼鏡返工作認人依據,亦欠缺隱妥,故裁定兩人上訴得直。

第四警劉興沛,案發時並不屬於其他6警所屬的緊急應變小隊,令其身份成疑。(張浩維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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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7名上訴人:總督察黃祖成、高級督察劉卓毅、警長白榮斌、警員劉興沛、陳少丹、關嘉豪及黃偉豪,其中劉興沛及黃偉豪上訴得直,獲撤銷控罪,其餘則只是減刑成功,獲減刑至15至18個月。

原審官採用新聞片做證供妥當

眾上訴人在上訴時提爭拗,原審法官錯誤批准從網上下載的無綫新聞影片,並接納成呈堂證供,並憑該片段中的衣着認人,認為其裁決並不穩妥。上訴庭法官卻認為,原審法官採納該影片時,應用恰當的法律原則,他亦裁定影片屬真確和與關有關,從而裁定影片可呈堂,上訴庭亦認為原審法官的做法正確。

上訴庭法官亦留意到,案中的五名上訴人,包括:黃祖成、劉卓毅、白榮斌、陳少單及關嘉豪,均在審訊中被同僚在該影片或相片中認出。原審法官用以作為定罪的基礎,加上亦在其他片段中辦認他們。

原審官除了憑證人口供外,亦指第二警劉卓毅的橢圓形面及長鼻,認出他是涉案警之一。(資料圖片)

劉卓毅橢圓形面及鼻長被認出

法官舉例指,案中有一名總督察在作供時,曾稱在無綫新聞影片中,認山案中第二名上訴人、高級督察劉卓毅,而當時曾健超仍未抬至「暗角」。原審法官有以此基礎助證,並指出劉有在涉案的其他影片和相片中出現。除了劉當時身穿特別的藍色上身、戴耳機等外,影片和相片中觀察到劉的橢圓面形、鼻相對地長等。劉因此被認出在毆打曾健超的片段中出現,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對劉的辨認正確。

原審法官以第七警黃偉豪當日工作時曾戴眼鏡,作為其認人理據之一,上訴庭認為不夠穩妥。(張浩維攝)

劉興沛並不屬該應變小隊

至於上訴得直的兩名警員:劉興沛及黃偉豪,上訴庭指沒有證人在涉案的影片和相片中認出過他們。劉興沛亦不屬涉案的快速應變小隊,當晚負責拍攝現場。案中沒有證據顯示他被暫時調配至應變小隊,或他完成拍攝後的工作。原審法官雖稱他從無綫新聞影片和其他影片中認出劉興沛,惟上訴庭指原審法官並無基礎作此辨認。

官憑眼鏡認人不穩當

上訴法官又認為原審法官在影片中辨認黃偉豪時,也犯上相同錯誤。他認為黃偉豪屬涉案的快速應變小隊,可能在「暗角」一帶。同時,原審法官又指其中一名毆打曾的警員戴眼鏡,而黃當日工作時亦似乎有戴眼鏡。上訴庭認為,原審官只以此兩理據裁定黃偉豪參與毆打並不充份。

案件編號:CACC3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