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上訴】上訴庭斥警員知法犯法 動搖市民對警隊及法治信心
7名警員涉嫌於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在金鐘添馬公園暗角毆打社工曾健超,其中兩警因未有被認出,今(26日)獲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其餘5警雖亦獲減刑,但上訴庭指,曾明顯被打傷,案件亦涉及警員,當時更有高級警員在場,直言無論當時警隊面對多大壓力,都不能成為襲擊曾的藉口,又指上訴人的行為,不僅會動搖市民對警隊的信心,亦動搖市民對法治的信心,故減刑後仍須入獄15至18個月。
事件令警隊聲譽蒙羞
經上訴後,5名維持罪成的警員包括:總督察黃祖成、高級督察劉卓毅、警長白榮斌、警員陳少丹及關嘉豪,其中黃及劉獲減刑至18月,另三人則獲減刑至15至16個月。另兩名警員劉興沛及黃偉豪,則獲撤銷罪名。
上訴庭法官在判辭指,他們認同原審法官的決定,認為判刑必須對於犯法的警員起阻嚇作用,因為事件不僅令警隊聲譽蒙羞,亦影響香港的國際聲譽。
事件動搖市民對警隊信心
法官又指事主曾健超的確遭數名警員拳打腳踢一段時間,而他的臉部、頸部、肩膀、胸部及背部因而受到明顯而嚴重的傷勢。而且事件發生時,高級警員在旁觀看及容許他們作出違法行為。這不僅會動搖市民對警隊的信心,更會動搖對法治的信心。
警員知法犯法必須判監
上訴庭又指,無論他們當晚遇到多大的壓力及侮辱也好,也不可成為容許他們可以以此作毆打曾的藉口,因而認為對於知法犯法的警員,必須予以即時監禁。
不過,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過高,因此將白榮斌、陳少丹、關嘉豪的量刑起點減至21個月;而對於黃祖成、劉卓毅身為較高級的警員,本應有能力阻止事件,卻縱容下屬犯法,予以24個月量刑起點,但考慮到眾上訴人服務社會多年,而其事業會因本案受到影響,作出以上裁決。
原審官靠影片認兩被告存在不妥
至於兩名上訴得直的警員劉興沛及黃偉豪的情況,上訴庭法官認為,劉及黃二人的情況與另外5名上訴人不同,劉及黃從未被任何證人在影片或相片中認出。
原審法官把劉定罪時,是靠法官個人在影片中辨認,上訴庭法官質疑原審法官以何種方法做對比作此辨認有質疑;對於原審法官如何在片段中辨認出黃,也犯上相同錯誤,故認為對二人的定罪裁決並不穩當,予以撤銷。
案件編號:CACC3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