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罪行】法改會倡立「窺淫罪」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
在小學老師用手機拍下叩門試題一案,終審法院釐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不適用於取用自己的電腦犯案,即律政司以該罪行作為「萬能Key」控告偷拍裙底等不再可行。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今日(30日)發表《窺淫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報告書,建議新訂一項特定的窺淫罪,以針對在未經同意下為了性目的而對另一人進行觀察或視像記錄,例如以照片、錄影帶或數碼影像形式的行為;以及新訂一項特定的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可涵蓋任何地方,不論有關行為是在公眾或私人地方發生。
窺淫罪:以性目的觀察他人或視像記錄刑事化
報告書訂立一項特定的窺淫罪,內容參照英格蘭《2003年性罪行法令》第67條,將未經同意下為了性的目的而對另一人進行觀察或視像記錄的行為刑事化。這類行為嚴重侵犯另一人的性自主權。法改會贊成採用英格蘭模式,理由是:英格蘭模式涵蓋有關行為的所有方面,包括進行觀察、安排渠道及進行記錄;為了得到性滿足是罪行的一項元素;以及在法例中為「私人行為」下定義。
偷拍裙底罪涵蓋任何目的及發生地方
報告書亦建議,應訂立一項特定的「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內容參照英格蘭《2003年性罪行法令》新加入的第67A條,同時需顧及以下四項事項,包括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行為不論目的為何,皆應定為不合法;應訂立額外罪行,這項罪行可列為性罪行,並為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所涵蓋;如在審訊中未能證明有關目的是為了得到性滿足,這項條文作為法定交替罪行;及應涵蓋任何地方,即不論有關行為是在公眾或私人地方發生。
報告書指,「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是一項「全面性」的條文,好處包括可以將受僱於第三者的人所作出的有關行為刑事化。這些人干犯這項罪行,可能是為了得到金錢回報,而不是為了得到性滿足或為了使受害人感到受侮辱、驚恐或困擾。如在審訊中未能證明有關目的是為了得到性滿足,這項條文可作為法定交替罪行。
法改會轄下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由鄧樂勤資深大律師擔任主席,就實質的性罪行全面檢討研究後,所撰寫的報告書,曾分別於2012年9月、2016年11月及2018年5月發表三份諮詢文件。律政司指,鑑於在諮詢期間收到廣泛支持意見,以及有迫切需要訂立這些新罪行,法改會決定特別迅速地在小組委員會完成餘下工作前先行發表這份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