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悅女經理一家3口騙4千萬案 囚6年半至11年 公司求取走保釋金

撰文:朱棨新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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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悅前人事部女經理涉嫌利用公司支薪系統,令她一家三口7年內獲公司「支薪」逾4千萬元。經理、丈夫和兒子日前被裁定詐騙及洗黑錢共5罪罪成,法官今(27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斥責女經理利用公司支薪系統的弱點,多年間犯案,嚴重違反誠信,遂判處她監禁11年,而經理的丈夫和兒子則被分別判囚6年半和7年。卓悅代表律師突要求取回2名被告60萬保釋金,並要求法庭頒下賠償令,法官押後處理。

兩名男被告:夏定邦(左)及夏偉成(右)因詐騙及洗黑錢罪成,分別被判入獄7年及6年半。(資料圖片)

3名被告依次為:母親喬美齡(65歲)、喬的兒子夏定邦(42歲)和喬的丈夫夏偉成(71歲)。涉案詐騙及洗黑錢罪5罪,指他們於2004至2011年間在卓悅化妝品批發中心有限公司騙取約4千萬,及洗黑錢約3700萬元。

入職即發現系統漏洞

法官判刑時指,首被告在入職初期已發現,透過更改公司支薪系統的資料詐騙卓悦。她多年間濫用公司對她的信任,利用系統的弱點多番犯案。而次被告於2009年獲晉升至部門的助理經理,亦有權掌控支薪系統,但當時詐騙卓悦的手法,已由首被告使用多年。法官斥責,首次被告是嚴重違反誠信。

款項經轉帳已無法起回

法官續指,款項轉帳至3名被告的戶口後,再遭人以現金方式提取,款項都不能起回。

法官又指,判刑時考慮次被告和第三被告在案中的角色較次要。此外,警方在2011年已調查案件,並首次拘捕3名被告,至2016年才再次拘捕3人並起訴他們,案中有不合理延誤,因此酙量減刑。

卓悅律師要求法庭頒下賠償令

卓悅今突然委派大狀於判刑後,向法庭申請收回被告的保釋金,因卓悅認為部分保釋金屬被挪用的資金,要求取回,惟法官不明白保釋金與被挪用的資金有何關係,案件押後至今午再作討論。庭上曾透露,警方2011年對事件展開調查時,發現3名被告的戶口合共只得萬餘元,其中一個戶口更只得50元。

卓悅的大狀下午在法庭澄清,要求申請4000萬元的賠償令,並要求取回其中兩被告合共60萬的保釋金作為當中的賠償。不過,辯方律師透露,夏定邦及夏偉成的保釋金分別是由其親戚代為繳付,並非屬於兩被告,故反對申請,法官最終將案件押後,排期展開聆訊再討論賠償令一事。

利用公司電腦系統漏洞騙薪

案情指,首被告於2004年入職,擔任人事部經理。次被告則於同年8月入職卓悅人事部,原本任職文員,後擢升為助理經理。

首被告負責將工資等資料輸入電腦系統,資料交由會計部審批,而次被告獲晉升後,亦有權掌控該系統。而銀行則根據指示,把薪金轉至指定戶口。惟首次被告利用此機會,令兩人以及4名員工獲發放較原本更多的薪金。如次被告於涉案的人工,合計不應超過90萬元,惟他共收到1150萬多元。

又利用離職員工資料騙薪

此外,首次被告亦輸入前員工,以及非員工等35人的資料,惟銀行實際轉帳至3名被告的戶口,而非該35人的戶口,他們對此亦不知情。控方舉例指,第三被告不是卓悅員工,與卓悅亦無生意來往,但獲轉帳約2700萬元。

商業罪案調查科總督察鄒祥有(中)認為刑罰有阻嚇作用。(李慧娜攝)

人事部職員調職發現薪金異常

直至2011年3月,有人事部職員調職至其他部門,發現職員薪金異常,公司經核數揭發事件。首被告和次被告於隨即被解僱。

而辯方盤問卓悅主席葉俊亨時指,主席要求首被告轉款到家人帳戶後提款給葉,作為歸還主席墊支員工的薪金,葉更稱「我是老闆,我說可以便可以」。葉否認,並指說法荒謬。

警方需翻逾千項紀錄增調查困難

商業罪案調查科總督察鄒祥有認為,是次判刑罰具阻嚇性,又表示警方在案件中調查及搜證方面有困難,因為有關犯罪行為持續7年,警方於2011年始開始調查,但每間公司皆有不同方法保存文件,警方在找尋相關紀錄時遇上困難,且當中更涉及達千項紀錄,鄒形容案件複雜。對於法官稱案件涉及延誤,鄒表示會覆檢調查過程。

案件編號:HCCC 34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