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港商民事糾紛竟遭內地法院判囚 議員批損害一國兩制
港商郭春生將一間內地有限公司的股權抵押予招商銀行香港分行,貸款1,450萬美元,相關合同在香港簽署,該合約條文亦列明,如有爭議會交由香港法院處理,受香港法律的約束及保障,惟雙方其後出現還款糾紛,郭被招商銀行在內地吉林省控以合同欺騙罪成,判終身監禁,後獲減刑至18年。
協助郭春生跟進案件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今日(15日)受訪時指,若一宗理應由本港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無故變成由內地法院可審理的刑事案,「香港做咩一國兩制?」
他又提到不少商人或國家之間的交易均選擇在香港簽約,包括中國與「一帶一路」國家簽訂的貿易協議,源於對香港法律的信任,若其他國家可以隨意引渡逃犯,香港不可能做到國際仲裁中心的角色。
本身是執業律師的涂謹申今日(15日)接受電台節目《千禧年代》時續談昨日(14日)公布的一宗港商求助個案,港商郭先生在香港與中資銀行簽貸款合同,條款列明受香港法律管轄,惟雙方有還款糾紛,港商被該銀行指應交退抵押股權期間所收到的股息,涉款約6,000萬人民幣,在內地法院控以刑事罪「合同詐騙罪」,最終被判終身監禁。
案件疑點重重 議員批內地法院無權審訊
涂謹申就案件提出幾項質疑,按合約條款應由本港法律管轄,惟內地法院明知合約列明由香港法院處理,仍不理合約條款,僅覺得其有司法管轄權,便將案件變成內地刑事案是不合理;案件若在香港處理,應是民事案件;內地吉林省的法庭判郭春生刑事罪成,但同一省份的另一法院就相同案情,判郭春生民事罪不成立;郭春生抵押的公司屬有限公司,有債務糾紛理應追究該公司,但內地法庭只追究郭春生一人。
涂謹申直言,若所有簽訂合約的過程均在香港處理,亦列明受本港法律管轄,但最終內地法院無端審理,「香港做咩一國兩制?」他又指雖然抵押內地資產要在內地辦理一些手續,但這是必須的步驟,若只因一個步驟在內地做,就令內地法院可以審訊,做法相當危險。
倘容許隨便引渡逃犯 香港將失國際仲裁中心地位
涂謹申強調該投訴於半年前已收到,並非因近日討論修訂逃犯條例才提出。他續舉例指,中國與很多「一帶一路」國家簽訂協議都是選擇在香港簽署,因各地法律不同,選在「中間落墨」是顯示對香港法律的信任,若合約列明由本港法律管轄,但其他地區的首長可以隨便引渡逃犯,香港無可能做到國際仲裁中心的角色。
對於前公安部副部長陳智敏日前指,有300多個內地重犯逃港,促港府積極修訂《逃犯條例》。涂謹申相信兩地互有逃犯的情況存在,但兩地的協議談論了近20年仍未達共識,顯示兩地的底線、基本價值法制有不同,雙方應更積極商討共識,而非由某一邊單方面要求對方修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