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李家超硬上弓 愧對一國兩制
政府的《逃犯條例》修訂建議引來廣泛反對,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周三(3月13日)回應傳媒提問時,仍然對質疑之聲聽之藐藐,只如錄音機般重覆站不住腳的論點,既未能平息社會疑慮,亦漠視政府守護一國兩制的責任。
簡單而言,反對政府修訂《逃犯條例》的意見,立足於三個論點。第一是內地政府可巧立名目,以符合條例的罪名提出移交請求,但政治檢控為實。對此,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周三重申,政治犯或沒有觸犯香港刑事罪行的人士都不會被移交,單憑幾句「我剛才也說過」,顯然未能回應「巧立名目論」。
「一次性」機制單單不適用於中台
第二,由於修例的爭議不小,政府應先處理台灣殺人案,其後再從長計議,與立法會商討如何修訂《逃犯條例》。就此,李家超表示他不只要解決一宗案件,而是目前香港只與20個司法管轄區有移交協議,此20地區以外的逃犯「制度上不容許我處理」。
然而,李家超的說法是不符事實的,因為《逃犯條例》容許政府與未達成協議的地區,以個別形式安排移交。這一點,保安局上個月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中,亦清楚指出目前能夠「以一次性『個案方式』」處理。舉例而言,非洲某個與香港沒有協議的國家,可以就特定案件、指定逃犯,請求香港政府移交。
李家超或許會辯稱,目前的「一次性」安排美中不足,可能會令疑犯有潛逃機會。然而,法律界人士早已指出,只要簡單地賦予警方臨時扣留權,已可完善這個「一次性」機制。故此,無論如何辯解,李家超周三的說法都是不負責任的,為了修例而誤導大眾,誇大目前制度的缺點。
香港社會對內地法制有保留
而且事實上,目前的《逃犯條例》並非如政府所言那麼不堪。在過去22年以來,《逃犯條例》將香港以外中國地區剔除在外,杜絕了向中國移交逃犯而可能面對的人權難題,有份促成一國兩制的順利落實。而這正是反對者的第三個論點。
正如「01觀點」早前指出,目前《逃犯條例》的把關機制並不涉及請求方的司法制度,例如疑犯的辯護權利、刑事罪行中的無罪假定等,法院都不會審視。所以,行政長官只要同意內地政府的請求,將疑犯移交中方,就可能令他失去原本獲《基本法》保障的公平審訊權利。
在這一個月以來的討論中,內地法制尚未健全這一點,可謂「房間裏的大象」。縱然泛民不時拿來批評,但政府官員和商界領袖礙於政治正確,都只能對此心照不宣。舉例而言,自由黨黨魁鍾國斌不敢承認不信任內地法律,但謂「我只可以說是不認識,或是有差異」。所謂「不認識」、「有差異」,歸根究柢,也折射出香港以至國際社會對中國內地法制的保留。
這種保留,部分可能出於偏見,在盲目否定內地法制。但另一方面,部分的保留也是因了解而保留,難言沒有根據。近日兩會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也再次強調,中國法院必須落實罪行法定、疑罪從無、證據裁判等原則,也側面折射出內地法制改革之路,尚未完成。
一國兩制須守護
若然現時中國的法制尚待改進,那更何況二十多年前、草擬《逃犯條例》之時?當時,外國政府多不信任中國法制,甚至不敢與之引渡疑犯。在1996年,英國政府引渡貪污逃犯袁朗達到香港,也考慮當事人會否被再移交到中國內地,間接令他失去公平審訊的權利。由此可見,《逃犯條例》不適用於中國內地,方給予外國政府信心,願與香港互引逃犯。2005年,時任律政司司長黃仁龍亦提及,移交香港的逃犯沒有被送回內地,有助一國兩制落實,香港的法律制「雖然跟內地不同,這個制度在新的憲法秩序之下仍然得以全面保存」。
不知是健忘,還是其他政治原因,現屆政府竟然完全漠視《逃犯條例》的設計原意,誇張失真地抹黑現行安排,而不顧及一國兩制下保存香港法治優勢的重責。若然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的說法屬實,修例建議並非中央政府提出,那麼林鄭政府為何要一意孤行,而非從善如流,在處理台灣案後再與立法會從長計議?這個問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及特首林鄭月娥,都須向香港社會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