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政府的語言偽術 誰在犧牲死者家屬利益?
香港少女在台灣被殺,死者已矣,但尚未沉冤得雪。若然政府真心為家屬着想,就應該捨難取易,向民主派妥協並攜手修改《逃犯條例》,而非堅持己見,任由社會陷入矛盾和對立。
正如「01觀點」早前爬梳歷史,指出《逃犯條例》自1997年後一直留有司法空隙,不適用於香港以外的中國地區。所謂「漏洞」存在多年,政府近日才嚷着要修例,豈非後知後覺?
修例延宕 責在政府
特首林鄭月娥或許亦自知理虧,周二(2月19日)召開行政會議前亦嘗試回應,表示「當然你問,回歸二十多年你也不堵塞,現在才有一個時限性的堵塞?這是因為我們眼前有一個案例」,並自言於心不忍。
諷刺的是,這個解釋恰好反映出,政府沒有未雨綢繆,竟等到案件發生才急就章。若然今回社會爭論需時,未能及時移交疑犯到台灣受審,責任不在立法會,而是政府當局。將責任推卸給反對倉促修例者,是試圖以語言偽術擾亂視線。
臨時拘留 彈性處理
林鄭政府第二個錯謬,是因果推論乏力。保安局以「立法會討論需時,讓疑犯有機潛逃」為由,建議剝奪立法會原有的審批權力;縱然原因的陳述符合事實,但不必然推論出後者。因為「01觀點」曾指出,當局可研究先「先容許執法機關扣留疑犯,後再由立法會覆核引渡協定」。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亦公開表示,當局可以賦予警方臨時拘留權,不必刪除立法會審議這一關。
日落條款 可息疑慮
相似的謬誤,還見諸於第三點。當局多次表示要盡快修訂《逃犯條例》,務求在疑犯重獲自由前,將他引渡到台灣。例如林鄭月娥周二說:「如果我們仍跟人計較、慢慢在社會諮詢,或者出一些諮詢文件,恐怕就幫不了這個特別的個案。」
「將疑犯引渡到台灣」無疑是社會共同所想,但這是否必然要以目前的方式修例呢?有立法會議員就建議,政府可在今次修例中加入日落條款,確保今次的修改只會用於陳同佳案;此後的安排,由立法會從長計議。這個做法,一來既可達到林鄭政府的目標,二來亦可滿足立法會議員和社會的期望,充份審議細節以平息疑慮。
完善引渡機制,避免逃犯逍遙法外,是政府應有之舉。從大原則來看,討論修改《逃犯條例》是合宜的。但當局絕不應以一次案件來倉促行事,而且修例幅度相當大,可能忽略疑犯應有的人權保障。縱然部分反對聲音出於偏見,但部分關注的確有其理據,值得參詳。觀乎當局的處理手法,社會質疑政府借遇害少女達到政治目的,豈非無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