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誠實取用電腦案 律政司敗訴 一文看清甚麼罪受影響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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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和小學有老師涉嫌用手機拍下叩門試題,4人被控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最終全部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去年就案件上訴,被法庭駁回之餘,法官亦指案中被告用「自己的電腦」犯案,未必能乎合控罪的要求,今天終審法院再確認用自己電腦不能引用這罪名。
這判詞引發司法爭議,因律政司一向把這罪當作「萬能Key」,除偷拍試題,亦用以檢控偷拍裙底,甚至以電腦發不當言論等。自這案被駁回後,律政司急急刹停部分引用這罪作檢控的案件,以待其終極判詞,若律政司終極敗訴的話,有可能將引起一輪上訴或要求重審的司法程序。

協和一案中各個被告在裁判法院及高等法院均被判無罪。(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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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出自《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控方過往曾用這例檢控多類型不同罪行,包括偷拍裙底春光、偷拍試題、駭客或電腦散播不法言論等,幾乎函蓋所有用電腦,或類同儀器如電話干犯的罪行,亦因函蓋範圍廣,早有資訊科技界人士質疑控罪的使用範圍過廣。

協和小學案引發討論

高等法院法官2018年8月駁回律政司就協和小學老師案的上訴時,曾指出取用電腦(access to a computer)及使用電腦(use a computer)是有分別的。因為案中的被告,是使用她們自己的手機犯案,法官認為立法原意是針對「進入電腦作出『犯罪行為』」,但控方現概括為任何取用電腦的情況,認為並不適合。因為案中各個被告,並沒有侵入他人電腦截取或使用內在的資料,只是用自己的手機拍照,並傳送應該保密的資料。認為本案性質上與案例中,罪犯在未授權下,進入他人的電腦盜取資料不同。故裁定律政司敗訴。

立法原意針對駭客

而案件2019年2月在終審法院上訴時,法官亦提到,這罪的立法原意,是針對電腦駭客而製定,指侵入別人的電腦,並竄改或偷取資料,而非用以指控任何以電腦干犯的罪行。

惟律政司過去卻常用這罪用以檢控任何使用電腦,或智能電話相關的罪行,除電腦黑客類的案件外,亦有用於手提電話偷拍裙底春光,以及在網路上號召市民參與可能非法的政治社會運動等。但自高等法院於去年8月頒下判詞之後,律政司隨即發出指引將有關的案件押後處理,以等待終審法院的終極指引,惟終院維持原判,並認為所涉範圍不應太廣。

偷拍裙底春光的案件,是其中一類最多使用不誠實而取用電腦起訴的案件,現大都改用其他控罪作起訴。(資料圖片)

偷拍案已改用其他控罪

較爲常見的是用手機偷拍裙底春光的案件,經常用上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作起訴,自該高院判詞後,控方即把多宗相關案件叫停,包括2016年12月一名的士司機,涉嫌用智能電話偷拍在車上偷拍餵哺母乳乘客案等,另有多宗案件,都一再押後或延遲起訴,有些則改以其他控罪作起訴。

警方有內部指引改用其他控罪

其實在現有香港法律中,在檢控手機偷拍的案件,除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最高刑罰為判監5年)外,其實尚有三條有力的控罪可援引,包括:

1. 遊蕩罪,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160(3)條,最高刑罰為判監2年

2. 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俗稱公衆地方行爲不檢、破壞公眾秩序或體統)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7B條,最高刑罰為判監12個月

3.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爲罪,出自普通法中之,最高刑罰為判監7年

據了解,自去年8月,警隊也發出內部指示,指出如正調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案件,特別只使用手機犯案,應先考慮有沒有其控罪可引用,及可尋求律政司指示。例如本年2月一名休班警被揭發在金鐘海富中心偷拍女途人裙底,警方就以「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爲罪」起訴被告。

uber司機被告黃耀朗被指載客時,一邊看著偷拍乘客下身的片段,被改控有違公德罪名。(警方圖片)

非公眾地方偷拍檢控難度增

然而,以上三條罪行均需在公衆地方下干犯,才可引用來作起訴,若於私人地方使用手提電話,或非電腦工具進行偷拍,例如上年8月一名休班懲教助理,在私人遊艇上以特製手錶偷拍他人的更換泳衣,上述三條罪名均未必適用;至於去年9月一名UBER 司機,在其車上設置儀器偷拍乘客的案件,則仍用上有違公德行為罪起訴。

法改會建議增「窺淫罪」

另外,如果疑犯在下班回家途中偷拍,而並非四處徘徊,就難以告遊蕩罪;如疑犯未有成功影到偷拍片段,就難告有違公德罪;如疑犯靜悄悄地影,並無破壞社會安寧,就難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是故,早前法律改革委員會就曾建議新增一項「窺淫罪」,針對偷拍和偷窺行為。

補習天皇蕭源及其妻涉偷試題的案件,因本案爭議而一再押後。(資料圖片)

兩補習天王案與協和小學案極相似

與此同時,有兩宗與協和一案類似的案件也因此上訴而暫時押後:同於現代教育任教中文及英文的補習名師蕭源(蕭志勇)、Kris Lau (劉冠華)分別於上年8月及今年1月,因使用手提電話非法發送及獲得中學文憑試有關評分的機密資料,被控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一旦終審法院裁定協和案中各被告脫罪,勢必會影響二人所面對的控罪,甚至可能因此而獲撤控。

網上發不當言論能否再用這罪惹爭議

除了偷拍外,律政司過往亦曾引用此罪控告在網上發表不當言論,或號召群衆參與集會的行爲。例如在雨傘運動期間,就有數名網民分別以自己的電腦在網絡上暗示立法會將通過「網絡23條」,呼籲網民包圍龍和道、政總及衝擊立法會;另一案中有一名網文號召和轉貼有關襲擊當值警員的帖文,均被控以不誠實使用電腦並被裁定罪成,需要接受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等。

現在終審亦裁定有關控罪不能涵蓋在使用自己電腦上,相信亦將有助澄清此條例的立法原意,但會否對過往這類案件也造成影響,則要看將來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