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誠實取用電腦爭議】律政司緩起訴 私人地方偷拍執法臨考驗?
高院法官本周一(6日)就協和女教師以手機偷拍並洩露試題案,駁回律政司對「不誠實取用電腦」條例的理解,認為不包括智能電話。律政司其後發內部指引暫緩同類的起訴。據了解,警隊亦已發內部指示,如正調查有「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案件,特別是只以用手機犯案,應先考慮有否其控罪可引用。影響所及,在公眾地方的手機偷拍,警方另有三條有力的法例可援引,但若在私人地方偷拍,執法或面臨考驗。
▼高院判詞:條例不包手機
高院法官在8月6日就協和女教師偷拍案頒發判詞,認為「不誠實取用電腦」條例只針對「電腦」,不應包括用智能電話通訊或拍照。而且,條例也只針對進入電腦內,而非只是如案中「取用」電腦。
▼消息:律政司擬上訴至終院
其後,律政司在8月8日發出內部指引,暫緩對「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案件的起訴,以待釐清對有關法律的定義。據悉律政司會就案件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警隊急發指引:先考慮其他法例
據了解,在8月9日,警隊也發出內部指示,指出如正調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案件,特別只使用手機犯案,應先考慮有沒有其控罪可引用,及可尋求律政司指示。如要落案上庭的相關個案,則應考慮押後,如有需要,則可尋求律政司的指示。
▼公眾地方偷拍執法料不受影響
影響所及,在公眾地方的偷拍裙底的案件,警方過去偶爾會考慮以不誠實取用電腦起訴,不過,警方其實還有另外有三條有力的法例可援引,包括「遊蕩罪」、「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及「破壞公眾體統罪」來控告被捕人士。事實上,一些案件如在港鐵站偷拍裙底春等,警方落案的考慮,也依然為先用遊蕩罪,第二是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第三是以破壞公眾體統罪執法,最後一著才是使用「不誠實取用電腦」,故這方面,影響未必太大。而偷拍裙底春光的個案,大部分也是在公眾場所發生。
▼私人地方偷拍 如何落案成疑
不過,若於私人地方使用手提電話或非電腦工具進行偷拍,上述三條罪名均未必適用,但警方以往會用「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控告有關人士。惟現時律政司因研究高院判詞需時,暫緩對相關「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起訴。在這段「真空期」,相關的執法或面臨考驗,例如早前曾發生一宗在遊艇內以偷拍錶偷拍女士的案件,遊艇是否不算公眾地方?偷拍錶又算不算是電腦?有關問題還待律政司研究後再看如何處理。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條,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即屬犯罪,包括:
(a)意圖犯罪;
(b)不誠實地意圖欺騙;
(c)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或
(d)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