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你倉特許經營商不滿新規管措施 入稟要求司法覆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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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的牛頭角迷你倉大火後,消防處加強規管迷你倉。有經營迷你倉的特許經營商,因未能符合消防處推出的新措施而遭票控,惟特許經營商質疑處方越權,又認為新措施只針對迷你倉屬歧視,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新措施。

申請人為儲存集團有限公司就消防處對迷李倉的新規管提司法覆核。(資料圖片)

申請人為儲存集團有限公司,為大有倉集團有限公司的特許經營商,在長沙灣道廣大工廠大廈的其中3層經營蘋果迷你倉,答辯人為消防處處長,而屋宇署署長被列為有利益關係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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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昌迷你倉大火後出新規管

申請人在入稟狀指,自2016年的牛頭角時昌迷你倉大火後,消防處到本港多個迷你倉巡查,處方亦聯同屋宇署和業界會面。政府代表表示,將會就加強迷你倉安全的事項,和業界保持聯絡。惟處方在未有諮詢業界下,就推出多項改善措施,包括每行迷你倉之間有2.4米的距離,以及外牆每20米需至少設置1個能進入單位的窗口。

其他業者亦有提覆核

處方於2016年10月巡查申請人經營的迷你倉,並發出12張「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指倉內的窗口和設置不合規定,要求申請人改善。申請人遂聘用承辦商處理,承辦商多番向處方提交的改善工程建議書,並指迷你倉的窗口遭旁邊大廈的外牆遮擋,要求處方給予更多時間處理。惟消防處拒給予更多時間,並於2018年票控申請人。

由於有其他經營迷你倉的公司,亦有就通知書申請司法覆核,申請人遭票控的案件因此押後,以等候司法覆核案的進度。

指處方未諮詢業界意見

申請人質疑,處方推出多項改善措施前,未有充份諮詢業界業,讓業界回應。申請人指消方處只負責規管建築物的消防設施,而處方推出該批改善措施,是非法取代表屋宇署的角色。而新措拖共針對經營迷你倉,而沒有規管工業大廈其他分租的情況,申請人認為屬歧視。

案件編號:HCAL49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