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你倉大火消防處定新管制 經營商指無效防火 要求法庭覆核

撰文:許家希
出版:更新:

前年牛頭角迷你倉大火,兩名消防員因此殉職。事後消防處收緊對迷你倉的管制,但經營迷你倉的經營商,卻認為新規定並不合理,且無效防火,因而入禀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有關規定。

包括時昌迷你倉,香港三個迷你倉集團的近八成分店,皆因消防通道未達標準被釘契。(香港01記者攝)
+9

申請人為迷你倉集團「儲存易」(StoreFriendly) 旗下的明日理財有限公司,答辯人為消防處處長。

制定每行倉的距離無助防火

申請人在入禀狀指,消防處新訂下的要求,不合理地阻止申請人使用物業,亦侵犯被告人受基本法保障的私人財產權。

就相關規定應與減低或減慢火勢和煙霧蔓延,以及確保消防員有足夠空間進入火場救火。惟新規例中,有一項規定要求每行迷你倉之間要有2.4米的距離,其實與防火無關,研究指此分隔距離只能延援火勢蔓延6分鐘,比由消防處已接受的替代方案,即採用能隔火不少於30分鐘的防火物料,防火效果更差。

制定行倉距離無助防火

申請人在入禀狀指,消防處新訂下的要求,不合理地阻止申請人使用物業,亦侵犯被告人受基本法保障的私人財產權。

就相關規定應與減低或減慢火勢和煙霧蔓延,以及確保消防員有足夠空間進入火場救火。惟新規例中,有一項規定要求每行迷你倉之間要有2.4米的距離,其實與防火無關,研究指此分隔距離只能延援火勢蔓延6分鐘,比由消防處已接受的替代方案,即採用能隔火不少於30分鐘的防火物料,防火效果更差。

增設窗口未有未必有效

另外,新規定又要求有窗戶的外牆,每20米需至少設置1個能進入單位內的窗口,惟沒有證據顯示增設該些窗口的重要性,而且消防車的雲梯也未必能到達該些窗口。

申請人又批評新規定過於嚴苛,欠缺邏輯,忽視不同物業的特性,尤其有些物業已裝有灑水系統。

案件編號:HCAL146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