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專注於業務營運 霸王集團宣佈撤銷對《壹週刊》誹謗案上訴

撰文:朱幼麗 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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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集團主席陳啟源發表聲明決定不再就誹謗案提出上訴。(霸王網頁截圖)

霸王集團(1338)與《壹週刊》的誹謗官司於上月於高院被判勝訴,獲償逾300萬餘元。霸王於本周二(6月22日)向法庭提交上訴通知書,但今午(6月23日)突撤銷上訴,霸王集團主席陳啟源指解釋,為集中財務資源和業務營運,公司董事會經考慮後,決定撤銷上訴申請。這宗纏繞六年的誹謗官司亦告一段落。

霸王集團主席陳啟源發聲明稱要集中資源專注營運而撤銷上訴

霸王集團主席陳啟源發出聲明中表示:「法官在 2016 年 5 月 23 日的判詞中肯定了『霸王洗髮的產品安全是 獲得一項科學研究的支持』,為我們討回了公道。然而,我們對於法院頒布僅具象徵意義的賠償金額感到失望,這無法彌補過去近六年霸王集團承受企業及品牌名譽的損失。但董事會再經考慮後,計劃集中其財務資源及專注於業務營運方面,因此決定撤銷上訴申請,並已於今天向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提交撤銷上訴請求書。」

另根據《壹週刊》今天傍晚所發出的報道,其總編輯黃麗裳就霸王撤銷上後回應稱:「這單官司已花了五、六年時間,雙方都花了不少時間、精神及金錢,是時候雙方集中做自己的本業,打官司大家都不想。」黃又表示在此事上吸收了寶貴的經驗。

法官判詞指報道極度幼稚及不負責任,但只須賠償300萬

高院法官陸啟康今年 5 月 23 日就霸王控告《壹週刊》誹謗案下判詞,裁定《壹》於 2010 年 7 月發表一篇報道誹謗霸王,霸王原索償逾6億元賠償,但法官只下令《壹》須賠償 3,004,652.50 元,另須付霸王 80%法律費用。

法官在判詞指《壹》在報導事件上採取了極為幼稚和不專業的做法,又指那是一篇不負責任的新聞。然而霸王的損失主要來自內地市場,由於《壹》在內地禁售,內地市場得知有關訊息,主要來自內也轉載新聞,而非《壹》的一手報道,故《壹》不用就霸王的內地損失作賠償。

霸王指壹週刊被裁定2010年7月一篇報道誹謗要求賠償6億,但只獲賠償300萬。(吳鍾坤攝)

學者指案件賠償關鍵在於原作者是否要就轉載文章負責

香港大學法學院中國法研究中心的訪問學者甄美玲指出,原作者要否為轉載文章負責任有不同的說法,其中一個較認同的觀點是原作者雖是始作俑者,但他可否預見有人轉載和機會有多大,如果大,便要負責。

但就霸王控壹週刊這案而言,由於壹週刊在內地被禁的,原則上不在內地流通,因此轉載的機會不大。而事實上,原告指的轉載很多是跟進報道,而非直接重述壹週刊的誹謗言論。

此外,原告也可以在內地提出起訴,但選擇在香港打官司,並要求考慮內地刊物轉載的因素,香港法庭要考慮內地的法律如何規範轉載的責任,內地是以原作者是否能控制轉載文為為主要考慮,即是說,如原作者根本跟轉載單位無關,控制不了,就不用為轉載負責了。

案件編號:CACV14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