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誹謗案】霸王告《壹週刊》勝訴 獲賠300萬元
中草藥洗髮護髮用品霸王國際集團,指壹傳媒旗下刊物《壹週刊》在2010年7月刊登一篇名為「霸王致癌」的文章內含誹謗成分,令集團業務自此一落千丈,銷量大減,因而入稟要求壹傳媒集團要求賠償逾6億元案,是為本港民事法庭最高誹謗索償額案件。案件去年在高等法院審理,法官今午下判辭,認為壹傳媒的報道有誹謗成分,但只須賠償霸王300萬元,並須支付霸王八成訟費。
原告霸王國際(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國內生產商霸王(廣州)有限公司,被告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原告指被告在2010年7月14日所出版的《壹週刊》含誹謗成份。
法官陸啟康在判詞指,壹週刊在這篇報道的調查粗疏、膚淺,只是查看其他報章報道,沒有作深入調查,認為該報道未能達至負責任的專業水平,但並非出於惡意。但法官亦指,該週刊不能在內地發售,文章是經轉載而傳入大陸,而原告亦無法證明其銷量的損失全因該報道而起,而就報道對內地市場及內地消費者習慣的影響,法庭亦只有限限量的資料可參考。
法官認為,該報道對原告聲譽的影響是嚴重的,但法庭亦要考慮賠償不能太重以妨礙新聞自由,故認為只須賠償首及次被告共300萬元。法官亦不會要被告作懲罰性賠償,因認為有關報道並無險惡的動機。
《壹週刊》考慮上訴
《蘋果日報》副社長張劍虹跟《壹週刊》總編輯黃麗裳同樣現身庭外。黃麗裳指,《壹週刊》將考慮就判決提出上訴,強調法官頒下的賠償令屬一般賠償令,不屬懲罰性賠償,故《壹週刊》並非惡意中傷霸王。
原告在聆訊時指,被告作有關報道時指原告產品含「二噁烷」,但沒有加入中立和對霸王有利的材料,亦沒有看過權威的報告,認為被告在報道時斷章取義。而該報道刊出後,香港最少再出現104篇相關文章,之後亦被內地傳媒轉載,令原告中港兩地業務大受影響,損失慘重。
原告指,霸王國際的股價在2010年7月13日,即報道刊出前一天的收市價為5.88元,報道刊出後即急跌逾兩成,最底跌至4.54元,並曾跌至停板,霸王在報道刊出後幾天內市值蒸發逾20億元。
霸王稱損失逾5億港元
雖然事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霸王產品進行檢測,抽驗結果顯示檢測樣本中的二噁烷含量水平不會對消費者健康產生危害,含量更遠低於世界最嚴格安全標準,但霸王產品銷量大不如前,一年內損失高達4億4千8百萬元人民幣,折合逾5億港元。相較他們在2010年上半年,營業額達9億3千萬元人民幣,較2009年同期增36%,明顯大跌,故原告認為業務損失,與跟該不實報道有直接關係。
霸王2009年在香港上市時,當時有逾400倍超額認購,霸王國際集團主席陳啟源及妻子萬玉華夫婦身家估計曾高達50億元。現在霸王集團(1338)總市值約12.38億元,上周五收市價只得0.42元。壹傳媒(0282)上周五收市價為0.45元。
霸王國際集團主席陳啟源及妻子萬玉華,早年靠售賣三元一瓶的「山寨式」洗頭水起家,1998年正式推出以霸王為品牌的洗髮水,並成功打入香港及新加坡市場,當年所出產追風系列洗髮水,一直以中藥世家作標籤,並用影星成龍及王菲等擔任代言人,成龍當年在廣告中用上「動L」一詞更變成「潮語」。
案件編號:HCA 1109/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