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屋原為解決住屋需要 本土研究社:轉讓安排只屬恩恤政策

撰文:張嘉敏
出版:更新:

丁權除涉及鄉郊規劃問題外,更衍生出「套丁」行為,涉及數以千萬元的利益輸送,早前更有原居民因套丁謀利而被判罪成。本土研究社曾針對「套丁」行為進行不少研究,甚至設立套丁資料庫,一度惹起鄉事派人士的不滿。
對於有原居民辯稱套丁亦屬權利,成員黃肇鴻有另一套的理解。他翻閱50年代及80年代的政府檔案文件,當中清晰說明新界村民申建丁屋作自住用途,推行政策為解決未有適切居所的新界居民住屋需要。他又稱,現時允許丁屋補地價轉讓的安排亦屬「恩恤政策」,原意讓有經濟困難的居民出售屋宇。

「套丁」意指未擁有新界土地的原居民與發展商合作,以賺取利潤。(資料圖片/李澤彤攝)

「套丁」意指未擁有新界土地的原居民與發展商合作,表面上購入發展商出售的土地申建丁屋,實際上訂明丁屋屬發展商所有,並授權處理屋宇落成後的買賣。2015年曾有原居民因套丁謀利,被判入獄,不過由於套丁舉證困難,往往難以定罪。鄉事派人士更曾聲稱,套丁不涉及不誠實行為,屬新界原居民的合法權益之一。

黃肇鴻聯同其他本土研究社成員曾就新界套丁問題進行研究。(歐嘉樂攝)

曾將居住地方不足列為申請條件

黃肇鴻稱,丁屋政策原意為改善新界鄉郊居民的住屋,故於1957年的文件中亦寫有村民申請村屋,作「自住的要求」(to build a village-type house for his own occupation)。他續稱,根據1980年的行政局文件,於1972年行政局頒布丁屋政策時,亦就申請丁屋列出數個條件,包括現行的年滿18歲、需為原居民父系後代的男丁,及一生人一次等。而當中亦包含居住地方不足(not adequately housed),及自住的條件,不過其後於公布政策時被取消。

而當時的文件,亦寫明政策的原意為安置未有適切居所的新界居民,提供一個較快速處理程序(to speed up the processing of application from indigenous villagers for permission to erect small houses),以提高居住環境的質素(to raise the standard of living of indigenous villagers)。

他又稱,政府曾於​1979年1月要求丁屋申請人及其家人申報所持有物業,以核實自住需要,並顯示申請人的居所是否不敷居住(inadequately housed)。不過,在1980年後相關的申請表格卻突然「不翼而飛」。

轉讓安排非政府原意

至於丁屋轉讓政策,黃肇鴻稱,現時的轉讓安排亦非政府原意,僅為原居民當年自行爭取的結果,「當初想法丁屋係供村民自住。」不過,當時鄉議局要求顧及居民有出售的需要,如經濟困難等,故政府最終容許以補地價的形式轉讓,「原本係有條件嘅恩恤政策,依家變咗權利。」

他斥政府當年無百分百執行丁屋政策的細節,甚至不斷鬆綁,令別有用心的人士從1972年開始利用漏洞,濫用、甚至改寫丁屋政策,導致今日鄉郊規劃失當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