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L案】風波橫跨四年 律政司最終決定不檢控梁振英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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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行政長官梁振英被指涉貪的UGL案,由2014年佔領行動期間被澳洲傳媒踢爆,至立法會就事件成立專責調查委員會,並爆出成員周浩鼎容許梁振英修訂提交該委員會的文件,陷干預調查風波。梁振英自卸任特首後,事件一直未有進展。泛民更發出「天下為公」眾籌活動,赴英國舉報梁振英,觸發雙方多番爭論。至今日(12日),廉政公署及律政司宣布,由於證據不足而決定不檢控梁振英及周浩鼎。

廉政公署及律政司於2018年底宣布,由於證據不足而決定不檢控周浩鼎、梁振英。(資料圖片)

2014年被踢爆UGL協議

2014年佔領行動期間,澳洲傳媒報道梁振英2012年參選特首時,與提出收購其持股的戴德梁行控股公司 DTZ的澳洲企業 UGL 簽了協議,可獲400萬英鎊(即約5,000萬港元),條件包括離職之後24個月內不會撬走管理層、不會開新公司競爭,另梁振英同意擔當UGL的轉介人及顧問,合約上的手寫補充指明有關協助不可構成利益衝突。

上任特首無申報仍在收款

根據協議,400萬英鎊在2012年及2013年的12月分期支付,亦即是梁振英就任特首之後仍領取,但梁振英沒有在利益申報表的受薪工作一欄申報這筆款項。特首辦當時回應指,有關款項只是涉及梁振英未當特首前提供的服務,毋須申報。有政黨於2014年10月到廉政公署舉報梁振英。

在改文事件後,曾討論解散委員會和補選委員。(資料圖片)

周浩鼎修訂建議被揭出自梁振英

於2016年,立法會就事件成立專責調查委員會。翌年5月,該專責調查委員會副主席周浩鼎被揭,其所提交的修訂建議,曾經特首辦提出逾40項修改,涵蓋研究建議的四大範疇中的其中三項,觸及協議的背景、性質及詳情,《基本法》及申報規定。梁振英及周浩鼎事後承認,有關修訂是由梁振英撰寫。前者解釋自己作為受查人有權表述意見;周浩鼎為事件影響公眾觀感而道歉並辭任該委員會。

就修改事件,泛民議員毛孟靜及范國威於2017年5月到廉政公署檢舉梁振英及周浩鼎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時至今年初,專責委員會調查進度毫無寸進,面臨解散。該委員會主席謝偉俊向傳媒承認,梁振英依然未提供任何有用資料,令委員會工作「困難重重」。據立法會網頁,該會議自去年舉行6次會議後便無再開會。

民主黨發起「天下為公」行動,遭梁振英發律師信。(資料圖片)

民主黨發「天下為公」到英國報案

繼會計界梁繼昌去信英國稅務局舉報梁振英逃稅後,民主黨林卓廷於2017年並親身到英國舉報梁振英,惟英國執法機構National Crime Agency決定不跟進。林卓廷、尹兆堅、鄺俊宇、大律師吳思諾、何俊仁,於今年發起「天下為公」行動,眾籌超過200萬港元調查,包括委任大律師在英國調查,及計劃在澳洲委託律師樓調查,之後收到梁振英四封律師信。

律政司以證據不足不檢控 廉署結案

廉政公署今日(12日)宣布,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梁振英被指涉貪及修改周浩鼎立法會文件的指控,決定不檢控梁振英及周浩鼎。律政司解釋,未能確立UGL案中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該筆錢;及由於梁振英無利益衝突,無法律規定需要申報他在成為特首之前會獲得的款項,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而針對周浩鼎的指控,律政司認為,來自梁振英的修訂「並不會影響專責委員會的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