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L案】律政司稱梁振英無利益衝突 證據不足確立達至定罪
廉政公署今日(12日)宣布,前任行政長官梁振英被指涉貪的UGL事件,以及修改立法會議員周浩鼎提交立法會文件涉干預議會運作事件,在徵詢律政司意見後,兩宗個案都決定不檢控梁振英及周浩鼎。
律政司隨後發新聞稿解釋決定,指仔細考慮廉政公署提交的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後,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包括未能確立UGL案中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該400萬英鎊;及由於梁振英沒有利益衝突,因此沒有法律規定需要申報他在成為特首之前會獲得款項的金額。而針對周浩鼎的指控,律政司認為,來自梁振英的修訂「並不會影響專責委員會的正常運作」。
有關指控源於(一)梁振英與UGL Limited(UGL)簽訂協議,及在他擔任行政長官期間接受該公司的款項;及(二)梁振英及周浩鼎涉嫌介入「調查梁振英先生與澳洲企業UGL Limited所訂協議的事宜專責委員會」的調查。
律政司:不檢控因證據不足
律政司表示,根據《檢控守則》,檢控人員在決定應否提出檢控時須考慮兩大問題:第一,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提出和繼續進行檢控。第二,若有充分證據,進行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驗證標準則為是否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就該案而言,不對梁、周提出檢控的決定,「完全是建基於證據不足的考慮。」
律政司解釋有關決定提到,從《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條所針對代理人接受利益的罪行而言,現有證據顯示,於2011年年底,戴德梁行董事梁振英在UGL收購談判時,與UGL簽訂協議,收取400萬英鎊以「不作競爭、不作挖角」,部分款項是在梁振英擔任行政長官時收取的。所有證據顯示,作為收購安排的一部分,戴德梁行知悉上述安排。由於證據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這些款項,故並沒有合理機會就令該控罪達致定罪。
至於梁振英沒有向有關當局申報利益,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律政司認為,由於梁振英沒有利益衝突,因此沒有法律規定需要申報他在成為行政長官之前,與UGL所簽訂協議而會獲得款項的金額。故此,沒有申報並不構成任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律政司:梁振英修訂周浩鼎提交議會文件「不當行為」
另外,周浩鼎提交「專責委員會」關於主要研究範疇的修訂來自梁振英,律政司認為,「這些修訂並不會影響專責委員會的正常運作。故此,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這種不當行為」,嚴重至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律政司指,為了完整起見,案中也沒有足夠的證據可證實梁振英和周浩鼎觸犯其他刑事罪行。律政司不對梁振英和周浩鼎提出檢控的決定,是依據《檢控守則》和適用法律而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