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單車疑用假車牌霸車位 男警調查時涉拒提供車主資料 今受審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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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保安員於本年初發現一電單車疑套用假車牌,以霸用場內一個電單車車位,遂報警處理。而警方調查假車牌時,向身為電單車車主的男警索取司機資料,惟男警涉未有提供。男警否認一項拒絕提供車主資料罪,案件今(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而庭上播放男警的錄影會面,他解釋稱因記憶力受損,已盡力在警方的通知書上填寫資料,並表示不需要接受催眠,以增強記憶。

被告吳文傑(41歲)被指,於今年1月15日作為一架電單車司機而涉嫌於鴨脷洲邨的月租停車場內,被懷疑干犯了《道路交通條例》的罪行,同時沒按今年‪4月3日‬收到的通知書要求,於同月25日前向指明警員提交一份指明格式的、已簽署的書面陳述。

涉欺詐與警進行錄影會面 反指「會唔會俾人整蠱」

涉事停車場保安劉玉蓮供稱,她於今年1月15日在停車場巡邏時,發現涉事車位有異樣,故揭開蓋著電單車的布,查看該電單車,而劉看到該車車尾掛著警察遊樂會的泊車證。此時,電單車的車牌亦跌了下來,露出另一個車牌,而涉事車位不屬於此露出的車牌,劉報告上級後報警處理。

男警因涉嫌透過欺詐手段獲得財產一罪,與警方進行錄影會面。庭上播放該錄影會面,有關指控指男警欺騙停車場保安,自已為車位租戶,騙取每月500元泊車費。被告承認為涉事車牌的車主,但對於這項指控直言「唔係掛,會唔會俾人整蠱」。他續指,因沒有固定車位,故會「周圍泊」,有時會將電單車泊在街邊,或屋邨裡,亦經常因泊車與他人起爭執。

指自已服用精神病藥物 「記性差」

他又指自己家住海怡半島,2年前曾在屋苑內申請車位,但仍未獲批,但他「一心諗住等個停車場」,故沒有找其他合法泊車位置,談及此時,被告突然表示自己正服用精神病藥物致「記性差」。

被告續指,不時會借電單車予朋友使用,亦有朋友持有其電單車的備用車匙,惟他因掉失原本的手提電話,現失去該朋友的聯絡方法。被告稱該友人會在他的家附近,找尋他泊電單車的位置,不時會借用他的電單車,被問到2018年有否將電單車借予任何人,被告則表示已忘記。

「唔記得」有否在涉事停車場泊電單車

對於事發當天有否駕駛電單車、有否泊在涉事停車場或當天被鎖車的事件,他均表示「唔記得」,當警員向他展示涉案電單車時,被告表示「呢啲電單車通街都係」,不確定該電單車是否屬自己,又稱或有人「用呢架車再併上我個車牌。」

當警員向他表示,有停車場保安稱事發前,曾鎖起有關車輛,而被告曾與保安就開鎖一事起爭執,而保安亦稱被告當時說,涉事車位「換緊車牌,未換到,所以有權做泊係個車位」,亦有通話紀錄顯示被告當天曾致電該停車場保安員,被告則指「無印象」。

男警稱記憶力受損 已盡力填寫資料

案件下午續審時,播放被告的另一段錄影會面。警員在會面中指,被告在警方給予他的通知書上,就司機名字等資料,均填寫不知道,被告稱精神出現問題,服用精神科藥物致記憶力受損,已盡力回想及填寫資料。被警員問到是否需要接受催眠,以增強記億,被告表示不需要。

案件編號:ESCC142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