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隊攝影員承認用假價單採購 聲稱因懶於搜尋報價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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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鑑證科高級特別攝影員,聲稱因為懶於搜尋其他供應商報價,為鑑證科購買攝影及沖曬器材時,使用9張虛假報價單,以符合採購須找1名以上供應商的規定。攝影員今(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8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求情指在事件中沒有獲益,又解釋因其中一項要採購的黑白照乾片機,是專程委託公司製造,在市場上沒可能找到第二間供應商報價。裁判官先為攝影員索取多份報告,把量刑押後,期間攝影員准繼續保釋。

辯方求情指,被告張劍峯(54歲)於1990年成為警務處二級攝影員,至2010年晉升至高級特別攝影員,被告太太本年確診癌症。辯方指,被告非為私人利益,只是因為懶及「貪方便」犯案,又解釋被告在採購涉案其中7項物品時,只找到一間供應商,另外,涉案的黑白照乾片機專程委託公司製造,在市場上沒可能找到第二間供應商報價,被告想不到別的方法解決,才用了這不當的方法。

被告張劍峯今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8項使用虛假文書罪。

求情指案件或影響長俸

辯方呈上5封求情信,其中警署警司及前警司亦為他撰求情信,讚揚他為人負責任、親力親為。另外辯方亦指此案或對被告可得的長俸或有影響。裁判官先為被告索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案件押後至11月28日判刑。

案情指,被告於2014年9月10日至2017年8月1日使用9份以3間公司名義發出的虛假報價單,替警隊採購攝影及沖曬器材,如移動攝影器、充電池、黑白照乾片機、可錄DVD光碟等,而該3間公司從未授權被告使用有關報價單。被告在警誡下表示因懶於搜尋其他供應商報價,且為符合採購時必須找1名以上供應商報價的規定而犯案。

案件編號:ESCC 247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