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保釋期間欲取回護照被拒 官:黃在法律前已不再清白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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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前佔領行動爆發,不少示威者因頒發旺角清場令後仍未有離開,被控以藐視法庭罪。被告之一的黃之峰就此案上訴,審訊排期至明年4月,保釋期間須交出旅遊證件。他認為被剝奪出境自由,早前入稟申請更改保釋條件,欲取回護照,惟高等法院今(28日)拒絕其申請。

黃之鋒稱獲6個地方邀請出度會議及頒獎。(林樂兒攝)

上訴人自由受限屬必須

判詞指,被告等候上訴期間依然負罪及刑責,即使獲保釋也不會改變此狀況。法官認為任由上訴人自由離開司法管轄區,會削弱公眾的司法信心,因上訴人在法律面前不再清白。故此,雖然上訴人的自由確因此受限,但在整個司法程序完結前亦屬必須。判詞又指,法庭是按當下的情況批准保釋,被告受擔保後情形或有變,例如離境後認為成功上訴機會低而潛逃。

黃欲離港出席會及頒獎禮

對於黃之峰指獲邀到倫敦、台北、柏林、愛爾蘭、華盛頓等出席會議及頒獎禮,法庭認為這些活動並非必須,而黃也可以其他方式,如網絡通訊來參與。

法庭又澄清上訴庭在今年8月為黃之峰佔領旺角清場案的上訴審訊排期,曾批出下年1月4日及下年1月8日,惟黃的律師當月沒有檔期,才延至明年4月3日。

案件編號:CACV1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