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析】強制驗窗計劃原意良好 為何淪為呃錢陷阱?
申訴專員公署昨日(2日)表示,將就屋宇署的「強制驗窗計劃」展開主動調查,邀請公眾就此提供意見。申訴署又表示計劃推行至今年5月,共收到50宗屋宇署沒有妥善執行有關計劃的投訴。
香港窗戶安全問題一直為人詬病,由於十多年前幾乎日日都有跌窗新聞,更發生過數宗奪命意外,因此政府研究強制驗窗計劃,與強制驗樓一併於2012年推出,政策原意值得肯定。只是實行後由於欠缺足夠的跟進,以致屢有開天殺價、濫收費用等問題,整修質素也成疑問,大大局限了政策的成效。
現任特首林鄭月娥,當日正是主力推出這項政策的官員,或許她有需要好好督促有關部門盡快完成檢討。
鋁窗成「都市炸彈」 幾乎日日有墮窗事件
鋁窗自八十年代起在本港廣泛使用,但由於鋁窗的窗鉸位及支撐螺絲會因日曬雨淋而受到侵蝕,尤其雨天過後不斷拉動開關特別容易出事。而部分市民平日又不注意鋁窗維修保養、沒有定期噴潤滑油、抹窗時胡亂借力、更可能在窗旁掛放重物,因此很容易出現意外。
隨著鋁窗日漸老化,這個都市炸彈便在2000年代初不斷爆破,當時本港發生多宗鋁窗墮下事件,幾乎每日打開報紙、扭開電視都會見到墮窗新聞,當中部分更傷及途人。其中在2004年1月,更試過5日內發生2宗墮窗擊殺途人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鋁窗安全。
因此屋宇署在2005年6月,著手研究強制驗窗,由於當時不少建築物樓齡漸長,政府在同年10月一併展開強制驗樓和強制驗窗的諮詢。
驗窗驗樓捆綁推出拖延數年 2012年才實施
具體安排於2007年中出台,政府初步建議修改《建築物條例》,樓齡達1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須強制驗窗,每5年一次,包括樓宇的公用地方及私人單位內的所有窗戶,違例者須罰款。當時據政府估計,每戶大約需就驗窗及一般窗戶維修付400至500元,預料2008年初提交立法會,最快2009年實施。
由於驗窗往往需要進入私人地方,被指過於擾民。而強制驗窗又和強制驗樓捆綁推出,而驗樓所涉及的款項又大,引起不少舊樓年長業主擔心,未能凝聚共識。因此政府後來再推出「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以及於2009年耗資32億元推動「樓宇更新大行動」。當時主理此事的,正是現任特首、時任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
政府在2010年1月22日,正式就《2010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刊憲,並於2月3日提交立法會。而1月29的馬頭圍道塌樓事件,進一步迫使政府加快立法工作。
最終立法會在2011年6月,通過相關法例,在2012年中正式實施。屋宇署會向樓齡達1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業主,每隔5年送達法定通知,每年涉及5,800幢樓宇。業主須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就有關樓宇/處所的所有窗戶進行訂明檢驗,以及委任一名註冊承建商在一名合資格人士的監督下,進行檢驗後認為需要的訂明修葺工程。業主不遵從規定可被罰款1,500元。
政策推出後欠規管 弊病叢生
由於強制驗窗衍生龐大的需求,但宣傳卻不足,很多市民不知只有在屋宇署主動通知之下才須驗窗,以致有不良商人乘機推銷自家貴價驗窗服務,但工程師卻不一定是合資格人士,令市民蒙受損失。
另外,政府在推動強制驗窗同時,未有同時訓練官方的驗窗人員,業主要自行找人檢驗,最後還是所謂「市場主導」,一招太極推手就把政府的監管責任推得一乾二淨。而業內亦被指亂象叢生,由於驗窗及監督有關工程服務利潤不高,不少身兼工程師的合資格人士對提供驗窗服務興趣不大,因此業主難以聘得合資格人士進行有關工程,即使驗窗也往往被濫收行政費、填表費等等。
再加上屋宇署會向一些樓齡剛達10年的樓宇發出通知,但有些同區樓齡更久的樓宇卻遲遲未被通知,尺度受到質疑。
消委會:胡亂報價、貨不對辦時有發生
消費者委員會也於前年5月發表報告,指由2012年至2015年,有關驗窗及維修的投訴明顯上升,由6宗升至37宗,當中不少涉及胡亂報價及貨不對辦,有業主甚至發現原本的窗戶已達標準,維修後卻被換上較次等的配件。
對此,政府沒有規管驗窗人員利用不良銷售手法劏客,也沒有足夠宣傳教育,讓市民知道何謂「不合理報價」和「不必要工程」。最後,市民迫於法例需要驗窗,又或不了解在甚麼情況下才要驗窗,但檢驗結果如何、有什麼需要更換維修,都是師傅「說了算」,最後慘淪任由宰割的「肥豬肉」。甚至有窗戶在維修後沒過多久,又再損壞,工程質素備受質疑。一般市民由於欠缺專業知識,更難分辨。
屋宇署現時會抽樣審查維修後的窗戶情況,並會對違規的檢驗人員作檢控,但檢控個案屈指可數,罰款也只是寥寥數萬元,阻嚇力不足。
政策好心做壞事 需重新檢討
窗戶損壞掉到街上是危險的「都市炸彈」,會傷及途人性命,自然有需要管理,業主理論上亦有責任好好保養單位內的窗戶。
只不過政府自6年前推出政策後,沒有理順背後的配套問題,令市民易於被劏。因此,這個「好心做壞事」的政策,或許是時候需要全面檢討,包括是否需要政府更進一步,親自為業主安排驗窗服務。尤其當日林鄭月娥在立法會上,曾信誓旦旦表示「會適當規管服務提供者的質素」,既然已知政策出現嚴重漏洞,就有需要審視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