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認罪後是否不能改口? 量刑折扣如何計算?

撰文:朱幼麗 許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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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青年張子康禁錮強姦兩女網友案,他原本不認罪,審訊途中改變初衷,原定今天讀出案情,之後又稱遭律師誤導,誤解減刑折扣,要求推翻認罪決定,遭法官拒絕,更著陪審團即把他定罪。
被告作出了認罪決定後,是否便不能改變?有大律師指,這視乎被告提出的理據是否充分,如本案的被告,聲稱不知道開審後判刑折扣大減為就,就無大說服力了。而認罪的時間,亦對其刑期扣減,有很大關係。

被告張子康稱遭律師誤導而誤解刑期,惟未足以令他推翻認罪決定。(資料圖片)

誤解減刑折扣非推翻定答辯理由

被告張子康(28歲)稱,以為在現階段認罪,仍可獲20%的刑期扣減,惟後來才知他現可享的刑期扣減,可能連兩成也不夠,他認為遭律師誤導,因而要求推翻認罪。惟法官認為他理據不足,拒絕他的申請。

大律師潘展平指出,對刑期扣減的認知錯誤,並不構成推翻認罪的理由。一般而言,如被告認為自己沒有干犯相關控罪,是無辜的,但因某些原因。如「畀人氹」,受誤導下才認罪,才可被視為推翻認罪的理由

過往開審前認罪多可獲三分一刑期扣減

就刑期扣減方面,在過往做法,被告無論在答辯或開審前認罪,為反映被告的悔意及減省法庭時間,一般可獲起刑點的三分一刑期扣減,即若法官認為一名被告的罪行嚴重性,認為刑期應達15年,認罪可獲減三分一刑期,會即將刑期定為10年,若加上其他求情因素,或可獲更多扣減。

上訴庭2016年定新量刑指引

上訴庭於2016年9月下新的量刑指引,認為在答辯時已第一時間認罪的被告,應較在審訊前才認罪的被告,獲較多的刑期扣減,故在新指引下,答辯時已認罪的被告,才可獲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審訊首天才認罪的,只會獲20%的刑期扣減;若在審訊中途才認罪,其扣減比重會更少。

開審後才認罪減刑折扣更少

由於被告在2016年12月才干犯本案,當時上訴庭新指引已生效,故他在開審後才認罪,且在女事主已作供一天後才認罪,根據新的指引,他可獲的量刑扣減大可能會少於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