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就認罪刑期扣減出新指引 審訊首天認罪僅獲減刑兩成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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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在處理刑事案時,向對認罪的被告給予刑期折扣,因認罪反映被告的悔意,亦減省法庭時間,被告無論在答辯時證罪,或是在開審前認罪,一般都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這扣減原則沿用多年,上訴庭為反映越早作出認罪,其效益越高的原則,今下判詞修訂指引,並定明被告在答辯時或排期前表示認罪,仍可享有三分一刑期扣減,但在案件排期審訊,並在審訊首天才認罪,所獲的減刑折扣會減至20%,若在審訊中途才決定認罪,判刑扣減會愈少。

上訴庭就沿用多年的刑事案減刑原則定下新指引。(資料圖片)

觸發今次再新制定判刑規則源於兩宗案件,均指原審法官在量刑時沒有給予足夠刑期扣減,上訴庭更邀請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擔任法庭之友,而律政司一方更派出刑事檢控專員楊家雄資深大律師和資深大律師白孝華協助上訴庭定出最新的判刑規則。

上訴庭判詞指,在八十年代香港司法機構對不同時間認罪的被告均有不同的刑期扣減,越早認罪,可享多達四分一至三分一減刑,但之後判刑規則改為無論在提訊時認罪、或是到審訊第一天認罪,均獲三分一刑期扣減,而參照英國及威爾斯、蘇格蘭、澳洲及新西蘭四個普通法司法地區的判刑,只有香港法院容許被告在審訊第一天認罪,亦可享有三分一減刑優惠。

新指引中愈早認罪減刑幅度愈大

為了反映愈早認罪其效益愈高的原則,上訴庭頒下最新判刑規則,便是在審訊第一天才認罪的被告,只享有20%刑期扣減,愈遲認罪,所享折扣就愈少,而法庭在判刑時,仍然享有凌架性酌情權,亦不會考慮控方案情的強弱。

針對各級法院被告認罪的時間,上訴庭亦作出不同指引,包括若案件經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訊,被告在交付程序中表明認罪,即可獲全額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在交付程序至高院排期審訊認罪,可獲25%刑期扣減,在審訊前認罪可獲20%至25%刑期扣減。至於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被告在答辯日或提訊日認罪,可獲三分一全額扣減,在審訊日前認罪則獲20%至25%刑期扣減。

兩上訴人一成功一駁回

至於觸發今次案件的越南藉被告吳文南和尼日利亞藉被告Amdou Maikido Abdoulkarim,前者因非法入境及爆竊罪名,被判入獄5年3個月,後者因販運2.3公斤冰來港,被判入獄18年。上訴庭認為,越南藉被告雖在被捕時向警方自招干犯爆竊罪,但他被警方截停而拘捕,非自首,加上原審法院亦作出刑期扣減,駁回其申請;至於尼日利亞被告則獲上訴得直,改判入獄16年。

案件編號: CACC 418/2014 & 32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