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上訴】上訴庭駁回定罪上訴 減刑至入獄 1年
前特首曾蔭權在卸任前,被揭發曾與商人黃楚標洽談租約,並欲租用深圳東海花園一豪宅單位作退休居所,但他未有作出申報,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被判入獄20個月。曾蔭權認為原審法官陳慶偉指引陪審團出錯,早前就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早(20日)裁決,一致裁他定罪上訴駁回,但判刑的上訴成功,獲減刑至12個月,同時亦只須付控方訟費100萬。曾由懲教人員押走。曾太表示會盡快決定下一步行動,又稱對裁決感失望和心痛。
曾進法院電梯後深深呼了一口氣
曾蔭權今早9時20分與妻一起到庭,曾在電梯內深深呼了一口氣。前立法局議員李永達及何俊仁亦有到庭,他們透露曾蔭權看報紙才得悉今天要出庭,也收到不同朋友whatsapp短訊支持,包括舊同事,曾很感謝各朋友。
曾蔭權在9時55分已入法庭等候判決,他仍面帶微笑。上訴庭3名法官一致裁定曾定罪上訴被駁回,判刑上訴成功,由20月減至12月,而原先被判須付500萬訟費,亦減至100萬。
曾收押後感不適被送瑪麗醫院
判辭長達95頁,曾的律師想申請保釋,但法官著律師先看判詞,並未有作任何命令。曾聞判後一度伏在犯人欄內。 曾的代表律師余承章散庭後進入羈留室與曾蔭權會面。曾太離開法庭時稱,會盡快決定會否作進一步行動。
曾蔭權被收押約兩個小時後不適,約在中午12時,由救護車送往瑪麗醫院。
認為陪審團未接受曾稱大意說法
上訴庭主要認為曾蔭權行為失當嚴重,亦認為陪審團並不接納他因大意而沒有申報,至於他亦從未就他的行為給予合理解釋,故駁回他的定罪上訴,又指一個位高權重的政府首長,故意隱暪利益衝突未有伸報,他必然知道自己做了甚麼,及犯了甚麼錯。
但法庭又認為,原本的判刑略為過高,認為把量刑起點定在18個月合適,而曾過往有良好品格,亦對香港有貢獻,可獲減刑6個月,故改判他入獄12月。就訟費方面,也認為控方實際的數字應只為3百萬,而曾又非富有的商人,只是一名退休公務員,這訟費令亦會對他造成一定打擊,故認為曾負擔100萬元已足夠。
曾就三事項提出上訴
現年73歲的曾蔭權,被裁定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以特首及行會主席的身分,參與處理雄濤廣播的牌照等3 項申請時,未有向行會申報他與雄濤股東黃楚標,有就深圳東海花園物業進行的商議,當時被陪審團以8 比1 裁定罪成,被判入獄20月,他服刑約兩個月後獲准保釋。曾除就定罪上訴,亦有就刑期,及被下令付5百萬訟費提上訴。
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暫不重審
曾又於去年9月就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名重審,陪審團仍未能達成大比數裁決,在兩不同陪審團在兩次不同的審訊下都未能達成有效裁決,控方最後決定暫不會申請再將案件重審,但指曾被廉署調查時保持緘默,阻礙調查,故要曾支付訟費,獲陳官批准,陳官因而下令曾須支付控方訟費5百萬元。
曾雖然暫不會再面對在陪審團席前的審訊,惟他去年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罪名,他早已提出上訴,除就定罪決定外,他亦有就其被判刑20月,及被要求支付訟費5百萬元等三項決定提出上訴。
指原審法官未提明知並故意犯案
代表曾的英國御用大律師萬江儀上訴陳辭時指出,控方檢控官員犯下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時,除要證明該官員是故意地犯案,亦須證明他明知自己的行為不合法,但仍然為之。她亦舉出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涉貪案為例,指法官在許案引導陪審團時,亦有提及須證明許是故意犯案;但在本案中,法官在本案上惟卻漏了「明知並故意」此點。
控方指曾蓄意隱瞞利益突
代表控方的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則指,曾當時作為政府最高決策人,並有權決定數碼牌照的批核,卻蓄意隱瞞他與發牌有關的商人黃楚標談租約,明顯涉利益衝突,卻沒有申報,事件被揭發後更上電台「解話」,向全港巿民「講大話」,認為其瀆職情況不言而喻。
案件編號:CACC5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