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不滿在囚時在「剝光豬」下受查 指程序不合理 索償1.6萬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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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不滿去年在懲教所服刑時,被下令「剝光豬」接受懲教職員查問,認為署方做法濫權,今(9日)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要求賠償1.6萬元,案件現押後至8月8日早上提訊。
黃之鋒去年8月因衝公民廣場案被判入獄,他當時因未滿21歲,先被安排至東頭懲教所服刑,至10月16日,他因年滿21歲後,須轉往成人倉,期間黃稱他被要求脫光衣服,並蹲著接受查問個人及家庭背景,以及是否與三合會有連繫等,黃認為署方做法不合理,歷時約3分鐘,故入稟控告代表懲教署及各政府部門的律政司。
案件編號:SCTC2834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