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囚】黃之鋒投訴遭爆粗問候及需「剝光豬」 懲教署回覆不成立

撰文:周峻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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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有不少有關青少年囚犯被虐事件的報道,惟報稱被虐者大多未有正式投訴。去年8月因公民廣場案而入獄的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先於壁屋懲教所(少年犯倉)遭懲教署職員以粗言穢語辱罵,及收到警告信;去年10月年滿21歲再轉到東頭懲教所服刑時,則被要求「剝光豬」蹲地回答職員提問。
黃之鋒表示,懲教署近日回覆指上述兩宗投訴不成立,原因是沒有獨立證據證明或確定事件屬實,已再向懲教署投訴上訴委員會作出上訴,要求索取證人口供以作參考,並要求與上訴委員會主席及成員會面,表達上訴理據;另外會循小額錢債審裁處作出民事索償,以公開盤問懲教署職員。

黃之鋒(中)今日(6日)聯同工黨議員張超雄(右一)及社福界議員邵家臻(左一),交待懲教署投訴調查結果及透露進一步行動。(周峻峯攝)

黃之鋒今日(6日)聯同工黨議員張超雄及社福界議員邵家臻,交待懲教署投訴調查結果及透露進一步行動。

近五年僅8宗投訴成立

翻查懲教署年報,2013至2017年期間,懲教署投訴調查組展開調查的個案總數約576宗,當中近五成為行為不當,約兩成為濫用權力,其餘個案包括使用非必要武力、疏忽職守、紀律行動不公正、不滿院所的政策或程序等。

不過,過去五年,懲教署投訴委員會批准通過投訴調查組的調查結果總數為543宗,超過五成為「無法證實」,僅百分之一,即8宗「證明屬實」,各有1宗「證實另有別情」及「無法完全證實」。

要求取職員口供  懲教署以涉私隱為由拒絕

黃之鋒表示,壁屋懲教所做法尤如黑箱作業,去年9月投訴遭懲教職員用粗言穢語問候家人,曾被勸退及要求撤回投訴,今年5月出獄後要求索取懲教署投訴委員會向相關證人查問的紀錄及證供,署方聲稱因查問記錄涉及職員等第三者個人資料,拒絕提供有關記錄。黃稱,其後再次要求懲教署在掩蓋證人個人私隱資料情況下,提供相關證供內容以作參考,署惟方上月才告知,他可根據私隱條例,索取有關個人資料的表格填寫遞交。

黃認為署方說法前言不對後語,致電負責的懲教處投訴調查組總主任,他引述對方稱「總之(你)要明白,香港法例每人都要知」。

脫光蹲下答問題 調查主任:無叫過黃踎下 

黃之鋒去年10月因年滿21歲轉去東頭懲教所。黃表示,對於懲教所需脫光衣服進行搜查是可以理解,但對全身赤裸蹲下3分鐘抬頭回答提問感侮辱,翌日提出投訴,但懲教所監督指是保安理由,故11月正式向懲教署遞交投訴信。黃稱,上月底接到懲教署書面回覆,指投訴並無事實根據,因當日進行搜查的職員否認相關事項,有關職員、在囚人士及資料均不支持他的說法。

黃事後再致電懲教署投訴調查組總主任,他引述對方指「佢哋錄取口供時候,懲教職員從來冇要求我踎低」。他批評說,只要職員稱沒發生就沒發生過,明顯與他經歷事實不符,故再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要求進一步與懲教職員對質,留意口供有否矛盾。

懲教署:根據專業判斷調查

懲教署表示,懲教署投訴調查組會就每宗投訴進行公平、公正及詳細調查。調查人員根據專業判斷,搜集各方資料,當中包括證人供詞、工作程序、環境證供,例如閉路電視的錄影等等,協助瞭解及調查有關投訴,調查結果會呈交懲教署投訴委員會審核,並就調查結果作出決定。投訴人如對調查結果感到不滿,可以向懲教署投訴上訴委員會申請上訴,現有14名太平紳士和四名宗教人士獲委任為非官方委員,署方稱上訴委員會的獨立性,確保上訴個案獲得公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