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案】對政府不滿不能訴諸暴力 官解為何盧建民刑期更重
2016年農曆大年初二凌晨的旺角騷亂事件,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與另外兩名被告,先後認罪及被裁定暴動罪成,其中梁天琦被判入獄6年,另兩被告,盧建民被判入獄7年,認罪的黃家駒則入獄3年半。法官彭寶琴判刑時重申,當日的參與者戴口罩及持盾牌,明顯是有計劃的,認為法庭不能向社會發放錯誤訊息,令人以為對政府不滿,便可訴諸暴力,必須判以阻嚇性刑罰。法官又指出,梁及盧分別 6年同7年,期刑期有別,因二人被裁定干犯暴動的地點不同,盧身處的砵蘭街,現場有500人暴動, 規模較大 ,梁身處的亞皆老街,當時約有200人,規模相對較少,故判刑6年。
強調涉暴力便失集會權利
法官彭寶琴在判刑時指,事發時為節日,不少涉案群眾戴上口罩,更有前排人士持盾牌,顯示他們是有計劃的。
彭官強調不會容許將民生及社會議題訴諸法庭,她又引述上訴庭早前就黃之鋒的案例,指出如參與集會人士一旦涉及暴力行為,他們便喪失法律給予的集會權利,不能以非法手段行使這些自由。
盧建民犯案源於對警察的憤怒
彭官又指,當天的群眾阻塞馬路,拒絕讓路與警察處理一宗交通事故,之後向警察作出報仇性行為,而被告盧建民求情時亦確認當天犯案是源於對警察積累的憤怒。彭官強調,案發的背景不是求情因素,否則會向社會發放錯誤訊息,令人以為對政府不滿,便可訴諸暴力行為。
法庭只考慮暴力行為
彭官判刑時指,辯方求情時強調本案有社會及政治性背景,又指被告是被挑釁而犯案,惟法庭並不接納,又指因政治訴求而犯案非求情理由,法庭會毫不猶疑及拒絕,並只考慮他們目無法紀及嚴重的暴力行為,法庭不會理會案件是涉及幫會對峙,還是涉及政治因素,只會考慮案中的暴力程度及破壞安寧的程度。
重申暴動罪是暴力罪行
彭官引述案例指,犯案人是學生,但並無優勢,不能以教育背景作為減刑因素。她又指,法庭不願意對年青人判罰,但都要考慮公眾利益,不能將被告福祉視為首要事項,沒有人可以用教育及社會背景作避免入獄的刑罰。彭官指,本案有個別被告涉及的行為相對情節輕微,惟暴動罪屬於暴力的罪行,參與暴動的人都是咎由自取,被告是自己選擇作為其中一員,暴動罪應以整體來看,被告亦非單獨行事,而是以聚眾方式作暴力行為,因此法庭考慮量刑時,會考慮整體暴力情況,而非考慮個人。
盧建民參與地點暴動規模更大
彭官就盧建民被裁定罪成的砵蘭街暴動罪,該罪案情指有500人涉聚集,當中有人向警方掟磚、卡板及長棒等雜物,當時盧被警察見到他向警方防線投擲物品2次,而盧一直在場,不理警方勸諭,並積極參與,故以7年為量刑起點,並判盧入獄7年。
而梁天琦被裁定罪成的亞皆老街暴動罪,該罪案情指約有200人參與,惟在場警員只得10數人,兩邊人數懸殊,而人群瘋狂地向警襲擊,無視警員毫無防禦能力,之後需要2次鳴槍警告,故該罪以6年為量刑起點,加上梁早前承認的襲警罪,梁的總刑期為6年。
第五被告黃家駒被控的同樣是亞皆老街暴動罪,惟他很早期已認罪,故量刑起點由6年下調至4.5年,加上認罪扣減,最終被判入獄3.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