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兩成在職女性稱因懷孕遭歧視 平機會倡立法保障產後重返崗位

撰文:羅嘉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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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機會委員會公布研究結果,顯示懷孕員工和在職母親在本港的中小型企業受到不良好的對待,每五名受訪女性僱員當中有超過一人報稱因懷孕受到歧視,當中近六成是請做產前檢查,但不能以病假計算。平機會指違反《性別歧視條例》,亦觸犯《僱傭條例》,倡建議政府引入女性在放完產假後重返原來崗位的法定權利。

平機會於去年9月進行「中小企懷孕歧視狀況及對在職母親負面看法之研究」,成功訪問了1,500名受僱於中小企的女僱員,她們正懷孕、在過去12個月曾生育及/或有6歲以下子女。另研究小組以隨機抽樣方式向中小企僱主或人力資源部門主管進行了505個訪問,就他們對懷孕僱員及在職母親的態度和看法收集意見。

58%受訪者指請假做產檢不能以病假計算

21%受訪僱員聲稱在受僱於中小企時,於懷孕期間受到不良好對待。最常見的情況是請假做產前檢查不能以病假計算 (58%),其次是因為懷孕而受到僱主/同事不禮貌對待 (51%)。

在受訪的在職母親當中,79%在產後返回原先的工作崗位,當中有11%表示在產後復工的首12個月曾受到不良好對待,最普遍經歷的不良好對待與請假作產後覆診不能以病假計算(38%)有關,其次是僱主/同事的不禮貌對待(35%)。此外,每5人中有一人(20%)表示她們在請假照顧年幼子女方面遇到困難。

聲稱在懷孕期間及懷孕之後受到不良好對待的在職受訪者比例,以從事飲食及酒店業和任職服務工作或商店銷售人員、技工及勞工的人士相對較高。

或違歧視條例兼觸犯《僱傭條例》

平機會主席陳章明表示,拒絕把請假做懷孕相關檢查作為病假計算,可能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同時亦觸犯《僱傭條例》。他指出,不為僱員照顧家庭的責任,例如緊急放假照顧子女等,提供遷就,若沒有理據支持,便可能違反《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有需要提高中小企僱主及僱員認識他們在法例之下的權利和責任。

他指出,僱主對懷孕僱員和在職母親的負面定型觀念揮之不去,例如超過40%受訪僱主稱女性生育後,通常工作專注力和投入程度下降,他們聘請新員工時,不會考慮孕婦。他指這類負面看法不容於21世紀的工作場所,並且對女性能否平等地獲得就業機會,包括發展事業和打破無形限制,晉身領導高層的機會,構成巨大的障礙,建議政府引入女性在放完產假後重返原來崗位的法定權利,並且明確列明保障女性在產假期間免受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