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父強姦5歲女拍裸照 囚21年聞判態度輕蔑
六旬無業父被指在其內地妻子無法申請雙程證來港的兩年多時間中,多次在港強姦五歲女兒,並拍下女兒裸照及性器官特寫照,早前被裁定罪成,被判入獄21年。
法官潘敏琦指被告的行為在任何歷史及國家都不能容忍,痛斥被告是人類的渣滓,毫無惻隱之心,不可期望任何法庭會輕判。
心理報告:被告毫無悔意
62歲被告聞判時一臉輕蔑,心理專家亦指被告不負責任及毫無悔意。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6項強姦及4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指他於2011年12月至2014年10侵犯其親女兒,女兒受侵犯時僅5至8歲。
一名聲稱對事主一定不相識的八旬老翁亦特別到庭聽審,並在開庭前大罵被告禽獸不如,至判刑後又即走向被告大叫判刑太輕,應判槍斃,惟被法庭職員勸止。老翁在庭外稱看到報導後感難過,故特別到庭聽取判刑。
控方案情指,被告與居於湖南妻子2005年結婚,並誕下女兒。女兒2009年獲單程證來港,妻則只能以雙程證到港照料。
2011年12月,其妻拾荒工作時被指違反逗留條件被捕,被判入獄兩月後遣返回內地,兩年內不獲發雙程證來港。當時只有5歲的女兒,由被告照顧。至2014年,被告妻子再獲簽證來港,從女兒口中得悉遭父強姦。然而,妻初時沒有在意,後來察覺被告摸女兒,女兒亦再次把細節相告,才知事態嚴重及報警。
事主稱遭強姦過百次 反抗後無飯吃
據控方案情,事主稱5歲時跟被告同住,已與被告同床而睡。被告在晚間新聞前,要她睡在床上,強行性交,不准她作聲,事後更用手機拍她下體,並給她看。她指有時與被告一天性交一次,有時一天兩次,被侵犯過百次。她曾反抗,被告便不給她吃飯,又不准她告訴別人。被告有時給女兒看色情雜誌,每次拍下她的裸照都會刪除,被告稱因不想別人知道。
警方接報後調查,從被告手機及相機找到被刪除的156照片,當中有女兒裸照,及男女性器官特寫鏡頭等。
案件編號:HCCC35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