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叔伯搞親姪 舅父與外甥性交 倡可控亂倫罪
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16日)發表《雜項性罪行》諮詢文件,提出9項主要建議,其中包括保留亂倫為特定罪行,但改革罪行的元素。除了有血緣關係的父母,小組委員會提出應否仿傚外國,將亂倫罪的適用範圍擴大,除了將養父母與收養子女性交也可被控亂倫罪,適用範圍亦推至事主父母的兄弟姊妹,即叔伯、姑丈和舅父,以及相關的女性親人,以填補現時法例的遺缺。
有保護兒童團體歡迎相關諮詢建議,強調亂倫罪行不應只限於親生父母,領養父母同樣有責任保護其收養子女。
現時亂倫罪僅限直系男親屬與女親人性交
現時《刑事罪行條例》第47條訂明,任何男子與一名女子性交,而知道該女子是他的孫女、外孫女、女、姐妹或母親,即屬犯亂倫罪。 即使上述女子同意,亦不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刑事罪行條例》第48條訂明,任何年齡在16歲或以上的女子,同意而准許她的祖父、外祖父、父親、兄弟或兒子與她性交,即屬犯亂倫罪。
有意見認為無需將亂倫訂為特定罪行,因有其他法例可處理。但法改會列出蘇格蘭法律委員會贊成保留亂倫為特定罪行的論點:保護家庭成員、維繫家庭團結、認同社會人士的厭惡感、基因缺陷的風險、同意的有效性及在童年過去後繼續被家人侵犯、有關不當行為的適當標籤。
法改會也審視了廢除亂倫罪的理據,最終認為應予保留,「香港上訴法庭曾帶出清楚信息,指出亂倫是打擊家庭基本結構的嚴重罪行」;加上亂倫罪在成文法中存在已久,亦曾多次被用作起訴犯罪者,顯示亂倫不是過時的罪行,而是處理家庭內性剝削的有用法律工具。
擴及所有形式陽具插入行為
法改會提出改革亂倫罪,第一是《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各項現有亂倫罪,只涵蓋陰道性交,小組委員會認為罪行應無分性別,一致認為有關罪行應適用於所有形式的以陽具插入行為,除了陰道交,也應包括口交及肛交。換言之,不只限於男女親人性交,也包括男男性交。
但是否適用於其他形式的插入行為或涉及性的行為,小組委員會內有分歧的意見,將該等行為納入有關罪行的範圍,會在很大程度上偏離了現行法律,小組委員會認為應就這事宜諮詢公眾。
諮詢是否將養父母納入亂倫罪適用範圍
《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現有亂倫罪,範圍只限於直系血親包括半血親及兄弟姐妹,並不涵蓋伯父、伯母、叔父、叔母、舅父、舅母、姑丈、姑母、姨丈及姨母,但依據《婚姻條例》,他們與姪女/姪、甥女/甥結婚,乃屬違法。因此,委員會認為新罪行的範圍應擴大,原因是處於這種關係的人,很容易成為家庭內性侵犯的受害對象。
現時亂倫罪亦不適用於涵蓋與其領養子女發生性關係的父母,不過《婚姻條例》列明,領養父母與領養子女結婚乃屬違法;英國的檢討小組指出,有些兒童很年幼就被領養,他們可能不知道自己的父母是領養父母,而不是親生父母;此外領養父母對其領養子女承擔終身的信託和責任。小組委員會指「看不到有任何理據,足以支持領養父母應與親生父母有所區別」,不過訂立這項法律會衍生其他需考慮的事宜,因此諮詢是否將養父母也納入亂倫罪適用範圍。
不過,《婚姻條例》准許領養而成為兄弟姐妹的人結婚,委員會認為他們沒有血緣關係,不應受到擴大後的亂倫罪所涵蓋。
寄養父母門檻低 不建議納入
小組委員會委員張達明在記者會上解釋,雖然領養與寄養父母與其所照顧的兒童無血緣關係,但前者身份是經過法律申請程序及審批,與親生父母的責任無異;相反寄養父母的門檻則較為寬鬆,如是暫託或社署介入的情況,若將後者涵蓋,會抵觸法律清晰性,並不理想,故建議作出區分。
張達明續指,亂倫罪現時適用於任何年紀,小組建議擴闊亂倫罪的範圍,重要原因是保障家庭關係及社會道德,強調現時仍屬諮詢階段,可再作修訂。
護苗基金:歡迎法改會對管轄養父母的修訂
護苗基金總幹事譚紫茵表示,歡迎法改會相關建議。她指出,被領養的兒童不能與親生父母生活已是一種挑戰,如果還遭領養父母侵犯,可能會使兒童對現實世界的信心更低。
防止虐待兒童會處理總幹事黃翠玲認為,歡迎透過改革法律條文,擴大對兒童的保護。她認為,領養兒童需要經過正規程序,而領養父母同樣需要履行親生父母責任,同樣需要保護兒童;如果領養父母對兒童作出不恰當行為,包括性侵犯、亂倫等,都會對他們造成傷害,「(傷害)甚至大於被陌生人侵犯,心理創傷好深。」
黃翠玲表示,歡迎法改會的諮詢建議,又指會方過往接觸有關領養父母亂倫的個案數目不多,但數字不能反映實況,很可能存在隱藏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