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敏未被委任港大副校 馮敬恩等求覆核被拒 官指已成學術討論

撰文:許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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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學校委會於2015年9月否決委任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任港大副校長,事件引起社會迴響。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及前外務副會長李峰琦3年前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指校委會決定涉程序不公,同時要求校委會公開否決任名陳文敏的原因。法院今午將裁定將就會否頒下覆核許可下裁決,並拒絕頒覆核許可。

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2015年被拒委任港大副校長,事件引起社會迴響。(資料圖片)

官指覆核不會達致實質用處

區官在判詞指,有關爭議的職位現已由心理學講座教授區潔芳出任,校委會現時不會再考慮任命陳文敏或其他人擔任有關職位,故要求法庭頒令否決陳文敏的決定是否不合法,亦不會達致任何實質用處。

重伸法庭不會考慮政治因素

區官又認同港大一方的意見,認為基本法137條提供權利讓學術機構去維持學術自主及學術自由,若有學術機構認為自己維護學術自主的權利被侵犯,固然能求助於法庭,但這不等於院校有維護學術自由的法律責任。而是次爭議曾被指受政治干預,區官指這不影響法庭的考慮,因為法庭不會、亦不應該考慮政治因素。

認為爭議只留於學術討論

另一方面,區官指,由於法庭已裁定爭議屬學術討論而不批出司法覆核許可,法庭不需要、亦不適宜就港大校委會否決陳文敏的決定是否應訴諸司法覆核作定論。

雖然法官未有批出覆核許可,但也沒有下令申請人就案件支付訟費。

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就校委會未有委任陳文敏當副校提司法覆核。(資料圖片)

指港大未有給陳解釋機會

兩申請人:馮敬恩及李峰琦,早前在聆訊指港大校委會在討論任命時,曾對陳文敏的政治立場有質疑,而據流出的校委會會議錄音,校委亦曾批評陳文敏透過「Google Search」搜尋到的論文數量少,但均沒有給陳文敏解釋的機會,屬程序不公。

指校委會決定一反常態

另外,校委會過往從未否決遴選委員會推薦的人選,是次決定一反常態,基於公眾知情權,認為校委會應向公眾解釋。代表二人的律師李志喜亦曾在庭上指,根據《基本法》137條,院校須有責任確保學術自主和學術自由,而是次否決陳文敏的決定被指是時任特首有份介入,顯示港大校政或被干擾。

港大指馮敬恩等無權提覆核

港大的律師則回應指,馮及李錯誤引用《基本法》第137 條,指該條文沒有指出院校有維護學術自由的責任。另一方面,大學的人事任命是校內事務,屬私營法糾紛,不屬公共法範圍,認為馮敬恩及李峰琦無權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HCAL262、26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