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敏被拒委任港大副校長 兩港大學生會成員求頒覆核許可
香港大學校委會去年否決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被委任港大副校長,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及前外務副長李峰琦,早前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指決定非法及程序不公,以及要求公開否決原因,案件今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代表港生會一方指,雖然高院早前已頒令禁止公開香港大學校委會該次會議的內容,但根據《基本法》第137條,列明各院校均確保學術自主和學術自由的規定,港大校委會有責任基於公眾利益,披露否決任命領令。案件押後書面裁決。
兩名申請者分別為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及前外務副會長李峰琦,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代表,香港大學一方則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
主審法官區慶祥開庭時說,就陳文敏任命的事曾引起傳媒廣播報道,早前另一高院法官林雲浩,亦有就港大校委會於今次事件的會議內容頒下禁制令,公眾須遵守保密協議。不過李志喜指,根據《基本法》137條,院校須有責任確保學術自主和學術自由,院校須保持學術中立和透明度,不能單單依靠保密協議而違反憲法規定,作為大學一員的申請者,更可根據憲法規定向法院提出訴訟。
申請人擔心影響院校的學術自主和學術自由
李志喜強調今次要推翻港大校委會就陳文敏的否決任命決定,亦非所有大學教職員聘用、升遷或辭職上而尋求司法覆核,而是此事上牽涉港大高級職員甚至副校長的任命,更有指控指特首透過港大人事任命而干擾港大校政,可能影響院校的學術自主和學術自的由的憲法規定,需要法庭介入事件,正如法庭根據《基本法》104條的條文規定檢視立法會議員的宣誓
不過代表港大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卻指,申請人錯誤引用《基本法》,指大學有責任確保學術自主及學術自由,這不是公共法(public law)的要求,反而事件只牽涉私營法(private law),兩名申請者更無權申請司法覆核,更引用英國一宗針對劍橋大學人事任命的案例指,大學的人事任命只是校內事務,而且副校長一職只是管理層職位,若有不滿決定,校方可成立委員會作出覆核。
申請人認為沒有給予機會陳文敏解釋屬程序不公
根據馮的申請書指出,校委會沒有給予陳文敏機會,解釋校委會對他的指控,程序不公;另外,校委會在討論任命時考慮不相關的觀點,例如質疑陳有政治立場及沒有「問候」其他校委會成員,這類不相關的觀點均影響陳的任命決定,對陳不公。
李峰琦的申請書則指出,校委會內容雖屬保密,但基於公眾有知情權,校委會要解釋否決原因,解釋時大可不用披露當中細節。申請書又表示,校委會過往從未否決遴選委員會推薦的人選,今次有違「常規」,更要向公眾解釋原因。。
案件編號:HCAL262、26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