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消息稱無意設追溯力 由特首設禁播場合
撰文:李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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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天(16日)公布《國歌條例草案》的建議條文內容概要,16條建議條文概要中,只有第8條及第15條,關於國歌不得用作商標、公眾場所背景音樂,以及公開和故意篡改歌詞、貶損侮辱國歌具有刑罰。但據知,政府無意設追溯期。
立法會將於本月23日討論《國歌法》本地立法建議的內容,據了解,當局打算於休會前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政府消息人士透露,當局無意就《國歌法》設立追溯期,至於一般市民擔心誤墮法網,消息人士則指,當局難以臚列所有場合,強調會視乎其意圖、造成的效果和證據作檢控,「一般人都不會覺得是冤案」。
建議條文中列明,若有需要,行政長官可規定應當播放國歌的日期和限制使用的場合。政府消息人士透露,若是規範國家法定節日或紀念日會透過刊憲的方式說明,若涉及罰則的條列,則會先交由立法會審議,通過後才作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