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輔警」楊逸朗堅稱認錯人 求推翻縱火罪 楊官:天方夜譚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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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佔中輔警」之稱的樹仁大學前學生會會長楊逸朗,被指在立法會討論版權條例草案時,在大樓外有垃圾桶被縱火引起爆炸,經審訊被裁定串謀縱火罪成,判囚2年。楊不服提出上訴,指證人憑聲音認人存疑點,他今(6日)在高院申請上訴許可。法官楊振權直言理據「天方夜譚、不切實際」,刑期亦不過重,即駁回申請。

被告楊逸朗要上訴推翻縱火罪被駁回。(資料圖片)

上訴人楊逸朗(22歲),今年8月被裁定於2015年12月9日,串謀他人用火損壞立法會外示威區一個垃圾桶,被判入獄兩年。案發期間,立法會正討論有「網絡23條」之稱的版權條例草案。

指證人憑聲線認人存疑點

根據控方案情,案中一名林姓證人供稱案發當晚應楊逸朗要求,為他購買火酒及《華爾街日報》,之後再與一名「藍衣人」在公廁交收,證人憑聲線和外表認出該「藍衣人」就是楊逸朗。楊其後將火酒和報紙放入垃圾桶,再由另一名男子行近垃圾桶,拿出鐵罐及噴火槍,垃圾桶便冒出火光爆炸。

代表楊上訴的大律師郭憬憲稱,本案有合理疑點,林姓證人當晚認錯人,誤會了指示他買火酒報紙,和其後在公廁交收物品的就是楊逸朗。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指證人案發前每周都有見上訴人,認為認錯人說法理據不足。(資料圖片)

楊官指證人相識一年多兼每周見面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聽罷上訴方理據,反駁林姓證人認識楊一年多,而且每周會見面兩、三次,案發當日二人亦通了幾次電話,林不可能認錯人,更批評說法「天方夜譚」。大律師仍想繼續解釋,楊官先後五次叫停他,並說:「如果你立場係咁,唔使再講了!」

就判刑而言,楊官稱不論楊在本案扮演甚麼角色,他必然有份參與縱火,審視案情後,判刑不算明顯過重,因此駁回他就定罪和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CACC7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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