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輔警」楊逸朗立會縱火罪成 同案被告稱擔心言論收緊才犯案
立法會於前年年底就「網絡23條」進行二讀時,示威區外突發生垃圾桶爆炸,事後兩名青年被捕遭控以串謀縱火罪,其中「佔中輔警」兼樹仁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楊逸朗,他今(2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而另一廚藝課程學生,早前已認罪。
兩人律師求情指,兩人均關注「網絡23條」的立法事宜,擔心條例影響言論自由及二次創作。認罪被告的律師更指,當時的青年認為「收緊自由,要做啲嘢」才作出犯事行為。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3月22日判刑,並為首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但王官明言不代表會判他入勞教中心,仍有機會入獄,兩被告期間須還押。
首被告葉卓賢(20歲)及次被告楊逸朗(22歲),被控於2015年12月9日串謀他人用火損壞立法會外示威區一個垃圾桶。
辯方求情時指,沒案底的首被告葉卓賢案發時只得19歲,下星期會過21歲生日,中學畢業後投考救生員,已考獲兩個獎章,本打算到台灣升學,惟因保釋期間未能赴台考試而告吹,現正修讀廚藝課程。
年青人認為「收緊自由,要做啲嘢」
辯方指,葉一直是「電腦迷」,關注「網絡23條」的立法事宜,他亦擔心條例會影響自由及二次創作,故當晚到場聲援,現場氣氛一直平靜,惟晚上有人在通訊程式telegram 分享國外的激進示威片段,情緒開始變得激動,部份人亦想提升事件,令公眾關注。
辯方指當時年青人認為「收緊自由,要做啲嘢」,以維護社會言論自由,並到公廁討論,之後便有黑衣人上前接觸葉,葉並不認識黑衣人,但被分配工作,要與另一人燒垃圾桶,而他亦聽從指示。葉當天在群眾壓力下犯案,事後極之後悔,可幸事件沒有造成傷害。
犯事出自良心及擔心言論自由
辯方又呈上多封由家人、親友及首被告老師所寫的求情信,而葉在親撰的求情信指自己少不更事,犯下嚴重過錯,眼見母親每天以淚洗面,他自責未有盡兒子的責任。辯方強調被告當天非發洩情緒,而是出自良心及擔心言論自由,王官聞言反問「要犯法表達?」,辯方則承認葉有錯,並希望索取社會服務令、感化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名。
現為中大辦公室助理的次被告楊逸朗畢業於樹仁大學歷史系,父親早逝,他與教會關係密切,曾任輔警,服務社會,並呈上由教會、家人及師長所寫的17封求情信。
暫委法官王詩麗在次被告楊楊逸朗的裁決時指,楊的律師質疑控方證人林國倫有可能認錯人,其證供存在疑點,林聲稱曾為楊購買火酒及紙張,但林習慣不會把朋友的名字儲在手機,辯方質疑林可能認錯楊的電話號碼和聲線,以為是楊叫他買火酒及紙張的人。惟王官認為這說法不可信,因為林及楊當晚多次通話,不可能一而再、再而三都察覺不到聲音有所不同,而兩人已認識一段時間,若然真的認錯,林只需與對方確認便會識破,故不接納辯方的說法。
官指證人多次與被告接觸 不可能認錯
王官又指,林供稱楊當天叫他幫手買消毒藥水及《華爾街日報》,之後林與一名藍衣人在公廁交收。辯方又質疑林錯認藍衣人是楊。但王官指,林在2015年已認識楊,之後二人每周見面一至兩次,王官認為林是有能力認出楊是該藍衣男子。
王官又指,楊如非串謀縱火,不會着林買報紙及消毒酒精,而楊將上述物品放入垃圾桶後,之後便有男子行近垃圾桶,並拿出鐵罐及放火槍,之後便見垃圾桶有火光,並有物品從垃圾桶內噴出。王官認為兩名男子的出現非偶然,而是楊與其他人串謀,先由次被告在垃圾桶放入報紙及酒精,再由其他人點火,他們是協議下各施其職,在垃圾桶縱火,而楊在知情下參與,是有意圖作出的,故裁定罪成。
案件編號:DCCC 63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