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麗瑤揭性侵.拆局】校園性騷擾受害人多啞忍 學校或「上身」

撰文:凌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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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欄后」呂麗瑤披露,她曾經遭到教練性侵,並鼓勵其他性侵事件的受害者勇敢站出來,莫再啞忍。今次事件,與其說是令到社會感到震驚,更貼切的可能是,呂麗瑤只是喚醒公眾面對一個過往不願面對的社會問題。
事實上,平等機會委員會曾經進行調查,發現大多數校園性騷擾事件的受害者,都會選擇啞忍。而根據本港法例,當校園發生性騷擾事件,校方有機會「上身」,要負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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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機會調查 50%受訪學生曾受性騷擾

根據呂麗瑤的剖白,她在十三、四歲的時候,因參加了學校的課外活動而認識了前教練Y,結果遭到教練Y性侵,她看見倫奧體操金牌女將 McKayla Maroney 於社交媒體自白被隊醫性侵犯的經歷,亦決定勇敢面對。當年她就讀的培正中學指,校方知悉後已隨即停止有關外聘教練的工作,並強調,絕不容忍姑息任何性侵犯事件。

但社會大眾的疑問是,除了呂麗瑤之外,香港還有多少類似的事件仍未曝光?

就著這個疑問,其實平等機會委員會曾經就校園性騷擾問題作出專項研究,當時參與問卷調查的5,902名學生之中,有50%受訪學生曾受到不同方式的性騷擾,例如含性意味的笑話、要求發展性關係、不雅姿勢、展示色情物品,以至不恰當地觸碰身體。

培正中學副校長鄭景亮表示,呂麗瑤已主動向校方透露,指會公開事件。(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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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大多「保持沉默」 擔心遭到報復

不過有關調查亦顯示,當遇到性騷擾時,有58%的學生會選擇「保持沉默」。多數受害學生不願意向老師求助,主要原因是害怕受到報復,其次是認為老師不擅於處理令人尷尬的性騷擾個案。

這項調查反映,性騷擾問題一直存在於校園環境之內,但過去少有受到正視。而根據法例,性騷擾的加害者固然違法,但學校亦有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因為在《性別歧視條例》之下,學校有責任確保所有人(包括學生、教職員、義務工作者、合約員工/服務供應商/代理人)能夠在一個沒有性騷擾的安全環境下學習、進行課外活動、工作或提供服務。

三位美國前奧運體操冠軍馬露妮(McKayla Maroney、左)、拉絲曼(Aly Raisman)和道格拉絲(Gabrielle Douglas、右)站出來聯手指控納薩爾涉性侵。(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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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若發生性騷擾事件 校方或要負「轉承責任」

例如涉事的是外聘教練,並非學校直屬僱員,但在法律上,校方作為「主事人」(principal)須為學校聘用的臨時人員如教練、指導員等「代理人」(agent),有可能要就其違法行為負上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尤其是假如校方未有採取防範校園性騷擾的措施,例如透過書面或口頭通知有關人員,明確說明校方禁止及不容忍性騷擾行為等,學校有可能因此而須要負上法律責任。

而根據平機會在2013年的調查,受訪的308家學校之中,當時仍有近半未有定立防範校園性騷擾的政策。其後教育局亦有作出跟進,各家學校亦陸續草擬、更新有關政策,當中應該會列明對性騷擾的定義、防範措施、投訴機制、學校的處理程序等等,學生和家長可以向校方查詢這些政策。

數百萬網民利用社交平台如Facebook及Twitter等,標籤#MeToo以鼓勵受性騷擾的人站出來指證真兇。(Twitter/@sarahpoffi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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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防範政策 性騷擾「零容忍」並非口號

例如涉及今次事件的培正中學,其防止性騷擾政策就列明,每年都會在員工會議上向員工強調有關政策;如學生在校感到受性騷擾,可直接或透過家長社工,又或其所信任的教師向學校投訴;負責人員(例如校董會代表/校長/校長委任的教師),會透過面談或收取書面聲明,向有關人士收集資料或證據;假如事件複雜,學校會向學校法團校董會代表匯報,並成立調查小組跟進有關調查;一旦涉及非禮等刑事罪行,學校會考慮報警處理。

而且,這些防範措施不單是學校要認真草擬,因為根據法例,僱主亦有可能要為其僱員在受僱期間作出的違法行為,負上轉承責任。假若在辦公室內發生性騷擾問題,而公司又沒有採取合理可行的防範措施,如制定公司內的防範性騷擾政策等等,僱主也有可能要負責,且「不知情」並不能成為免除轉承責任的理由。

因此,今次呂麗瑤勇敢地站出來,社會大眾除了應該為她打氣、對性騷擾問題多加關注,機構、企業等亦應該著手制定、優化本身的防範性騷擾政策,真真正正做到對性騷擾行為「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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